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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市人民法院

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的公示

为进一步规范执行案款收发、管理,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范廉政风险,确保执行案款发放规范有序、及时高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执行案款管理工作有效防范风险隐患的通知》的要求,现对下列执行案款发放事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三天,公示期间案款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交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被驳回,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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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市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七日

来源:大理市人民法院

编辑:杨润婷

值周:张辉 黑浩川

主编:李胜

生态环保普法宣传小知识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苍山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苍山保护管理应当妥善处理与当地经济发展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保护管理范围内集体所有土地及其附属资源的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维护。

第七条苍山保护管理范围内的各类规划应当与苍山洱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相协调。苍山保护管理范围内的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第八条苍山保护管理范围内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范围重合或者交叉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最严格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苍山保护管理范围内的环境空气质量按照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一级标准保护;水质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Ⅰ类水标准保护;森林覆盖率达到7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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