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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1. 对权利要求中技术特征的解释,应以其主题名称为边界,结合该特征所采用的技术手段、解决的技术问题及达到的技术效果综合确定。

2.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缺少权利要求明确记载的任一技术特征的,应认定未落入专利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原2009年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法律关系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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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诉请】

建某公司诉称:

1. 判令远某公司、烟某红河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及使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一种初烤烟压紧装置”(专利号20122053.1)的行为;

2. 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95万元。

【被告辩称】

远某公司:被诉产品缺少“输送装置”技术特征,未落入权利要求1、3保护范围;涉案专利用语不清,需先明确保护范围。

烟某红河公司:合法采购,不知道也不应知侵权,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查明】

1.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一种初烤烟压紧装置”,包含“输送装置”等技术特征;权利要求3为从属权利要求。

2. 被诉侵权产品具备压紧功能,但无烟捆向缝包机或打捆机输送的机构。

3. 远某公司制造、销售被诉产品,烟某红河公司购买并使用31台。

4. 一审认定被诉产品落入权利要求1、3保护范围,判令停止侵权、远某公司赔偿150万元。

5. 远某公司不服,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

(一)主题名称对技术特征的限定作用

权利要求1主题名称为“初烤烟压紧装置”,对技术特征的理解应在此范围内进行;“输送装置”应理解为将压紧后的烟捆输送至下一工序的机构。

(二)技术特征比对

被诉侵权产品缺少“输送装置”这一必要技术特征,亦未设置等同替代结构,故未落入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权利要求3作为从属权利要求,同样不被覆盖。

(三)责任认定

因侵权不成立,远某公司无需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责任;烟某红河公司亦无需停止使用。

【裁判过程】

一审: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1知民初【】号民事判决:

一、远某公司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

二、烟某红河公司停止使用31台侵权产品;

三、远某公司赔偿建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50万元;

四、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号民事判决:

一、撤销一审判决;

二、驳回建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远某公司、烟某红河公司不构成侵权,建某公司全部诉请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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