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关于李玉明与大理辉鸿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申请执行人李玉明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大理辉鸿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理经济技术开发区红山路与裕龙大道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00719486996L。
执行案号:(2025)云2901执恢811号。
执行依据:(2016)云2901民初1618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执行款621124.53元。
凡提供本院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大理辉鸿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申请执行人承诺支付执行到位标的6%作为悬赏金。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其提供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同时,本院再次规劝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本院将视情节对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罚款等强制执行措施,涉嫌构成犯罪的,将移交有关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联系人:钱法官
举报电话:0872-2115375
邮寄地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下关街道天宝街31号大理市人民法院执行局412室。
邮政编码:671000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来源:大理市人民法院
编辑:施滢
值周:胡亚玲 张辉
主编:李胜
生态环保普法宣传小知识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苍山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保护管理职责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在苍山保护管理范围内设置公安派出机构,维护治安秩序。
第十七条自治州、大理市、漾濞彝族自治县、洱源县的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应急管理、水务、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文化和旅游、财政、公安、市场监管、民政、民族宗教、教育体育、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苍山保护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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