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公司倒闭注销了,劳动者还能要求补缴社保吗?
「法律解答」
符合条件就可以。
随着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的实施,不少企业不可避免的面临劳动力成本增长的情形,在没有行之有效的降本增效方法以及科学管理的情况下,选择倒闭注销成为了不少老板们的一个选择。
但是,企业选择关门或者注销并不意味着债务消失,而且随着2023年修正后的公司法正式实施,过时的简易注销版本仍有可能会给老板们带来风险,例如在公司担任董事的股东或公司章程约定的清算义务人。
《公司法(2023修正》第二百二十九条 公司解散的原因包括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股东会决议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 《公司法(2023修正》第二百三十二条 因上述原因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组成,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公司法(2023修正》第二百四十条规定则进一步将过往已既定形成的债务承诺制正式确认为法律。倘若股东承诺存在不实的情况,债权人仍可以要求股东予以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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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2023修正》第二百四十条 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的,经全体股东承诺,可以按照规定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
这就意味着企业在注销前就应当依法办理清算,没有依法办理清算就注销的,劳动者仍可以通过投诉人社局向公司股东及公司实际控制人等主张债务清偿责任。
本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能够证实,张某与A公司于2000年2月至2002年10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而某某公司系A公司的唯一股东,A公司于2020年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申请注销时,应清偿所有债务的前提下方能注销,该公司未按《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为公司员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该违法行为一直属持续状态,在此情况下,某某公司出具了《股东决定》,承诺在A公司注销后的未尽事宜由其承担,故东城社保中心向某某公司作出责缴通知并无不当。东城社保中心根据某某公司及张某提供的工资收入证明、明细等计算补缴数额,具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参考案例:(2025)京02行终3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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