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成都27岁女子家门口被害案”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被告人认为自己是正当防卫,引发热议。
据公开的起诉书显示:事发当日,被告人梁某某(女,35岁)携带刀具到达被害人王某雅(女,27岁)家,二人发生争吵。后被告人冲进被害人家,发生打斗、争执。
被告人梁某某使用事先准备的刀具,对王某雅身体多处捅刺十刀,致其死亡。
经鉴定,被告人梁某某患精神分裂症,被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那么针对被告人患有精神病的这种情况,可否获得从轻处罚?还能否判处死刑?
1.本案起诉指控的罪名为故意杀人罪。
根据刑法第232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的要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其中情节较轻的,可以判处3~10年有期徒刑。
如果起诉书陈述的事实属实的话,那么被告人持刀闯入人家中,与对方发生争吵。期间用携带的刀具捅了对方10刀,导致对方死亡,应当构成故意杀人罪没有问题。
虽然现在我们秉持少杀慎杀的政策的,而且刑法第56条明确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但是少杀慎杀并不等于不杀。如果罪行极其严重,行为极其恶劣的话,完全可以判处死刑,而且可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
像这种持刀上门挑衅,并捅了对方十刀致死的话,应当属于罪行极限中,如果没有取得被害人谅解,完全可以判处死刑。
2.但是本案有一个特殊情况,就是被告人属于精神分裂症患者,经过鉴定,在作案时具有部分行为能力。
这就需要看一看法律规定了。
针对精神病患者的处罚情况,刑法第68条规定了刑事责任能力。
最主要是因为,在精神病患病期间,行为人难以对自己的行为性质和危害后果有明确的认知,这时候如果追究他的责任就有点过分了。
比如一个梦游症患者在梦游的时候杀人,就难以追究他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因为他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在故意杀人。
刑法第18条第1款明确规定: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该款是针对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规定的,不过,即便不追究刑事责任了,也需要进行强制医疗。
那么对于间歇性精神病人呢,规定在第2款中: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不过,虽然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不一定要承担完全的刑事责任,而是可以从宽处罚。
第3款规定: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此,像本案这种情况,如果起诉书的事实被确认的话,那么被告人需要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而且可以获得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不过需要注意,这里只是“可以”,而不是“应当”,也就意味着可以不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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