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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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因资金纠纷、履约争议等导致工程中途停工、仅完成部分施工且未办理整体验收的情况极为常见。

那么,仅完成部分工程且未验收,如何认定质量是否合格、是否满足付款条件?

最高院在《甘肃源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甘肃西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案》中明确:

承包人仅完成部分工程项目时,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组织工程验收,且工程处于发包人控制之下,发包人亦未能证明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时,可认定工程质量合格满足工程款支付条件。已完成部分的工程价款可通过工程造价鉴定的方式确定。

本案焦点是:原判决判令源祥公司向佰祥公司支付工程价款是否正确。

首先,关于认定应付工程款依据的问题。

源祥公司与佰祥公司于2017年7月9日签订的《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违背公序良俗,合法有效。根据本案查明事实,佰祥公司进场施工至2017年12月10日停工,该工程至今未完工。虽合同约定了双方的工程造价结算规则和总造价,但佰祥公司仅完成部分工程项目,无法依据合同约定确定工程价款,一审法院通过工程造价鉴定的方式确定佰祥公司施工完成部分的工程项目价款并无不当。

其次,关于鉴定程序是否违法的问题。

源祥公司主张《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系佰祥公司单方提供,该材料未经质证不能作为鉴定依据。根据一审法院质证的情况,该计价表系2019年11月21日鉴定机构在现场对佰祥公司的实际施工量进行勘验所形成,且勘验时各方当事人均在场并对勘验的内容知情,故源祥公司有关该计价表系佰祥公司单方提供不应予采纳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最后,关于原判决是否正确认定案涉工程质量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的规定,合同解除后支付工程价款的前提为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

本案中,源祥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的甲方职责组织工程阶段性验收,佰祥公司亦无法自行组织工程验收。在佰祥公司停工后,案涉工程处于源祥公司控制之下,而源祥公司在一审答辩以及反诉中均未对工程质量提出主张,亦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综合案涉工程停工以及未办理验收的原因、案涉项目的实际占有情况、当事人在本案诉讼中的实际主张等事实,原判决认定案涉工程质量合格,满足工程款支付条件,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周军律师提醒,仅完成部分工程未验收时,质量是否满足付款条件的核心判断标准是 “质量合格”,而非 “整体验收”,发包人未能证明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时,可认定工程质量合格满足工程款支付条件。已完成部分的工程价款可通过工程造价鉴定的方式确定。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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