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要律师:我家人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了,现在被关押在商水县看守所。拘留通知书上显示他涉嫌的罪名是寻衅滋事罪。具体是什么情况,我们家里人也不是很了解。听办案人员说是因为他喝醉酒以后将路边停的好多辆车都给砸了,属于任意损毁公私财物,且情节严重的情形,具体损失多少不清楚。我想请问,您知道商水县看守所的详细地址在哪里吗?我可以委托您作为他的辩护律师吗?能否先委托您过去会见一下他?了解一下案件的详细情况。像他这种情况,会构成寻衅滋事罪吗?是不是应该属于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别是什么?谢谢您了!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解答:
商水县看守所地址:商水县阳城大道与溵川大道交叉口向东1公里路北。
导航:商水三中
乘车路线:商水汽车站步行至阳城大道路口站乘坐商水316路公交车到商水三高站下车,沿溵川大道向东步行500米路北。
家属可以委托辩护律师到商水县看守所进行会见。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认为,行为人在醉酒后出于逞威风、寻求精神刺激的主观故意,任意将他人车辆损毁的行为,可能会构成寻衅滋事罪。至于你家人的行为最终是构成寻衅滋事罪还是故意毁坏财物罪,则需要律师会见以后根据了解到的具体案情才能作出准确判断。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而寻衅滋事罪行为表现之一也包括“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因此两罪在表现形式上有相似之处,两罪在实践中容易混淆。那么,寻衅滋事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别是什么呢?
首先,二者的行为所侵犯的客体不同。
从两罪的犯罪客体即侵犯的法益上看,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对公共秩序的破坏超过经济损失,因此,刑法将寻衅滋事罪归入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中;而故意损坏财物罪中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人的所有权,刑法将其归入侵犯财产罪一章中。
其次,二者行为所侵犯的对象不同。
寻衅滋事罪的行为人由于不合常理的动机或目的随便毁坏公私财物,其侵犯的对象具有不特定性和模糊性。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行为人一般与被害人存在纠纷、矛盾,其为了泄愤、报复而实施犯罪,犯罪对象具有明确性和特定性,侵害的是特定人所有、保管或使用的财物。犯罪对象的特定性和不特定性,须将行为人的主观认识和犯罪行为联系在一起,而不能脱离后者单纯谈论前者。所谓不特定性就是行为人对犯罪对象的选择带有很大的偶然性和随意性,而不是指行为之时的不特定。如果因为行为人的行为最终指向了特定的某个人或某些物,就认为犯罪对象是特定的,实际上否定了不特定犯罪对象存在的意义和价值。
再次,二者行为的场域不同。
寻衅滋事罪的侵害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行为场所具有公开性和非特定性。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行为人无论是亲自动手还是纠集其他人实施犯罪行为,为避免其行为被阻扰,往往都会选择比较隐蔽的场所和不易被发觉的时间段。
最后,二者的入罪标准不同。
两罪在成立犯罪的客观标准上也存在差异。寻衅滋事罪中的“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的情形,“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而“情节严重”并不仅以毁坏的财物价值大小作为判断标准。因此,行为人之行为虽然毁坏了价值较小的公私财物,但如果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的,也足以成立寻衅滋事罪。但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因素就是看行为人故意毁坏的公私财物是否属于“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商水县看守所推荐会见律师:要永辉律师,资深刑事辩护律师。要律师执业十多年以来办理了大量案件,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刑事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死刑辩护、申诉控告、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勤奋、敬业、务实,突出的业绩、良好的职业道德,赢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