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庄志明律师

对违法潜入禁入区域的驴友,怎么办?江西庐山这次走出了重要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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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在江西庐山,几名登山者违规进山冒险,不料被困其中。在这起事故中,共有11人未买门票、擅自进入景区内未开发山区,且未在相关部门进行报备。遇险后,1人不幸坠崖身亡,2人自行脱险,其余8人被困。被困人员获救后,当地政府对其追偿了7.4万元的救援费用,相关组织者也被处以行政拘留10日。

向获救的驴友追偿救援费用,貌似这个破天荒了,但这个破天荒非常好。

这个事情发生在9月27日,11名“驴友”前往庐山未开放区域“四峰涧”探险,其中1名“驴友”在攀爬过程中从悬崖壁坠落,不幸身亡,其余10名“驴友”立即向外界求援。当地政府火速集结120余名救援人员,经过一天一夜的野外搜寻,将8名被困人员送至安全地带,另外2名人员自行返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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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以为是,盲目自信,违法探险,你不要命也罢,但你不能给社会增加负担。每一次救援,都是对他人生命的透支。请尊重他人的付出,也珍惜自己的生命。

你给社会增加了负担,那只能由本人承担相关费用。道理很简单,如果你违法探险的费用由财政承担,等于是你任性违法,让遵纪守法的人给你买单,这做法显然不公平的。

从法律层面,旅游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请求旅游经营者、当地政府和相关机构进行及时救助。

中国出境旅游者在境外陷于困境时,有权请求我国驻当地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给予协助和保护。

旅游者接受相关组织或者机构的救助后,应当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可见,旅游者承担救援费用是有法律依据的。但旅游法中的“旅游者”是否包括违法旅游者,目前不明确,从通常理解上说应当是合法旅游者。基于此,从法理上,既然合法旅游者都应当承担有关救援费用,那对于违法旅游者则更应承担且承担更高的费用。这才叫公平。

《江西省庐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有明确规定:“擅自进入未开发区域需救援的,由被救助人承担费用。”这里的表述是“由被救助人承担费用”,和旅游法中“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有区别,“承担费用”的费用应该比“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的费用更广泛。

《江西省庐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作为一个公开的条例,任何人进入该区域,都视为对条例的认可和执行,违法探险者应当承担全部的费用。建议各地加快制定相关救援的管理规定,以应对非法驴友的侵入。

不仅仅是旅游法有相关规定,民法典也有相关规定,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这种违规探险活动,救援组织并没有义务救援,因此而发生的救援费用当然由受救助人承担。

实际上江西去年也发生过一次违法驴友承担救援费用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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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闻; 鉴于失联事件造成政府和社会的公共资源大量浪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旅游者接受相关组织或者机构的救助后,应当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之规定,与会“驴友”表示自愿承担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综合考量旅游者过错程度、个人承担能力和悔过认错态度,经协商由5人共同承担2万元救援费用。

去年的这次承担救援费用属于驴友的“自愿承担”,没有强制性。而今年的情况有所不同了,针对庐山“9·27”驴友野游救援事件,当地政府依法依规向被困“驴友”追偿7.4万元救援费用。此前,该野游活动组织者已被行政拘留10日。显现了当地对违规探险进入了“双惩”模式,也是对违法驴友的首次“双惩”。

未开放区域因生态保护、地质敏感或安全风险被划定为“禁区”,擅自进入可能违反《自然保护区条例》《森林法》等法律法规。一旦被查处,除面临罚款、行政拘留外,还可能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救援费用和恢复生态费用等)。记住,法律不是束缚,而是对生命和生态的最后一道防线。

户外探索的魅力在于与自然的对话,而非征服的快感。请以敬畏之心对待每一片土地,以理性规划和对生命的敬畏代替盲目冒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