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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离我还那么远呢!”徐汇交管支队事故审理大队事故接待室内,一名事故当事人情绪激动地向民警说。

这是一起发生在2025年12月24日清晨的事故,在徐汇区龙水北路近龙华路,当事人侯某某正骑行一辆电动自行车途经上址,一辆轻型封闭货车未打转向灯,突然从路边起步驶出,侯某某为避免碰撞,紧急刹停电动自行车,连人带车摔倒在地。在此过程中,两车未发生接触。事发后,货车驾驶员王某某停车探头看了看后驶离。当事人侯某某报警,民警很快找到了王某某,王某某起初并不认为这起事故与他有关,于是出现了开头那一幕。

这是一起典型的“无接触交通事故”。顾名思义,就是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当事双方没有发生物理碰撞的一种交通事故形态。对于“无接触交通事故”,没有发生碰撞并不意味着无需承担事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5项所称“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接触”不是构成交通事故以及责任承担的前提条件,只要当事人具有引发事故的过错行为,且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而在上述案件中,货车驾驶员王某某起步未打转向灯、未注意观察确保安全的驾驶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因此需承担事故责任。在民警耐心释法说理下,王某某最终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行为,心悦诚服地接受了处理结果。

无独有偶,2025年12月13日,一辆小客车行驶至漕溪北路右转至圣爱大厦前的小路时,另一辆在非机动车道内直行的电动自行车为避免发生碰撞,急刹车摔倒在地。该起事故中,小客车因驶出道路未让直行车辆先行的违法行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上述事故同样也是无接触事故,据徐汇交管支队事故审理大队民警介绍,一般来说,车辆转弯、起步、进小区时容易发生此类事故,虽然未发生实际碰撞,但责任认定的核心要义主要取决于驾驶人驾驶车辆过程中有无过错行为,过错行为是否为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以及过错行为对导致事故发生的作用大小。许多无接触事故中,当事人一方往往没有意识到自己有责任或根本没发现事故的发生而一走了之。

那么如何来区分无接触事故中,自己的驾驶行为是否对他人造成了妨碍?根据事故专家意见,可以从两个维度进行判断:首先,从实际的占有空间来判断,妨碍是建立在实际已经占用被妨碍方通行的空间为前提;其次需要考虑相互间的距离关系,应当建立在同一时空关系下,客观已经形成妨碍,必须采取避让措施,不然无法避免或者可能造成事故发生,从而造成在避险过程中自身的失控,摔跌等情况。简单的理解就是要应当需要把被妨碍一方采取反应过度的避让予以区分,这需要根据各方实际的距离、位置以及车速来综合判断。

在此提醒广大交通参与者,请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时刻注意观察交通动态,尊重各自路权,文明礼让,确保安全出行。

原标题:《无接触≠无责任!车辆之间无碰撞,仍须承担交通事故责任》

栏目主编:王蔚

本文作者:文汇报 李劲松 赵立荣 陈云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