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59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基本定罪标准(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构成犯罪,应予立案追诉:引诱他人卖淫的。容留、介绍2人以上卖淫的。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一年内曾因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被行政处罚,又实施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非法获利人民币一万元以上的。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该罪名的成立不要求以营利为目的,只要实施了介绍行为即可构成。二、“情节严重”的标准(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量刑幅度将升格:引诱5人以上或者引诱、容留、介绍10人以上卖淫的。引诱3人以上的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或者引诱、容留、介绍5人以上该类人员卖淫的。非法获利人民币五万元以上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三、河南省的量刑标准(一)法定刑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引诱他人卖淫的;(2)容留、介绍二人以上卖淫的;(3)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4)一年内曾因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被行政处罚,又实施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5)非法获利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数等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1)引诱他人卖淫的,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2)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每增加一人,增加三至六个月刑期;(3)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4)非法获利每增加5000元,增加三至六个月刑期。(二)法定刑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在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引诱五人以上或者引诱、容留、介绍十人以上卖淫的;(2)引诱三人以上的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或者引诱、容留、介绍五人以上该类人员卖淫的;(3)非法获利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数等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1)引诱他人卖淫的,每增加一人,增加三至六个月刑期;(2)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每增加一人,增加二至三个月刑期;(3)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每增加一人,增加三至六个月刑期;(4)非法获利每增加1万元,增加三至六个月刑期。非法获利超过30万元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0万元增加三至六个月刑期;(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三)构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具有下列不同情形的,按照以下方法调节刑罚量。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利用本单位的条件,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增加基准刑的10%—2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同时具有多种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50%:(1)曾因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2)利用互联网、手机短信等发布招嫖信息,散发小广告等介绍卖淫的;(3)在公共场所公然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4)引诱、介绍他人到境外卖淫或者引诱、容留、介绍境外人员到境内卖淫的;(5)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构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根据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数、次数、违法所得数额、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但最低不得少于非法所得额的二倍。对于非法所得额的二倍超过下列标准上限的,参照非法所得额的二倍确定罚金数额。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一般并处五万元以下罚金,其中: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二千元至二万元罚金;判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罚金;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其中: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二万元至五万元罚金;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三万元至十万元罚金。(四)一般不适用缓刑的情形构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综合考虑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数、次数、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1)引诱、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2)曾因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3)其他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刑法第359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基本定罪标准(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构成犯罪,应予立案追诉:引诱他人卖淫的。容留、介绍2人以上卖淫的。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一年内曾因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被行政处罚,又实施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非法获利人民币一万元以上的。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该罪名的成立不要求以营利为目的,只要实施了介绍行为即可构成。
二、“情节严重”的标准(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量刑幅度将升格:引诱5人以上或者引诱、容留、介绍10人以上卖淫的。引诱3人以上的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或者引诱、容留、介绍5人以上该类人员卖淫的。非法获利人民币五万元以上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河南省的量刑标准
(一)法定刑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引诱他人卖淫的;(2)容留、介绍二人以上卖淫的;(3)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4)一年内曾因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被行政处罚,又实施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5)非法获利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数等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1)引诱他人卖淫的,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2)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每增加一人,增加三至六个月刑期;(3)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4)非法获利每增加5000元,增加三至六个月刑期。
(二)法定刑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在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引诱五人以上或者引诱、容留、介绍十人以上卖淫的;(2)引诱三人以上的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或者引诱、容留、介绍五人以上该类人员卖淫的;(3)非法获利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数等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1)引诱他人卖淫的,每增加一人,增加三至六个月刑期;(2)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每增加一人,增加二至三个月刑期;(3)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每增加一人,增加三至六个月刑期;(4)非法获利每增加1万元,增加三至六个月刑期。非法获利超过30万元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0万元增加三至六个月刑期;(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三)构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具有下列不同情形的,按照以下方法调节刑罚量。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利用本单位的条件,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增加基准刑的10%—20%。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同时具有多种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50%:(1)曾因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2)利用互联网、手机短信等发布招嫖信息,散发小广告等介绍卖淫的;(3)在公共场所公然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4)引诱、介绍他人到境外卖淫或者引诱、容留、介绍境外人员到境内卖淫的;(5)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构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根据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数、次数、违法所得数额、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但最低不得少于非法所得额的二倍。对于非法所得额的二倍超过下列标准上限的,参照非法所得额的二倍确定罚金数额。
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一般并处五万元以下罚金,其中: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二千元至二万元罚金;判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罚金;
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其中: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二万元至五万元罚金;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三万元至十万元罚金。
(四)一般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构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综合考虑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数、次数、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1)引诱、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2)曾因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3)其他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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