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盛唐长安的朱雀大街上,偶尔能见到皮肤黝黑、卷发赤足的昆仑奴,他们或牵马负重,或侍立豪门门前,成为权贵圈彰显身份的 “异域符号”。
唐朝从法律、交易、行动、惩罚等全方位制定铁律,对昆仑奴实施严苛管束,其严密程度远超后人想象。
唐朝对昆仑奴的管束,首先从法律层面划定了不可逾越的身份鸿沟。《唐律疏议・名例律》明确规定:“奴婢贱人,律比畜产”,直白将昆仑奴等同于牛马等私有财产,不具备独立人格。这一核心界定,成为所有管束措施的法理基础。
《旧唐书・南蛮传》记载:“自林邑以南,皆卷发黑身,通号为昆仑”,这些来自南洋诸岛或经阿拉伯商人贩运的异域之人,一旦踏入大唐领土,便失去人身自由。
《唐律疏议・户婚律》进一步明确:“奴婢身系于主”“良贱既殊,何宜配合”,禁止昆仑奴与良人通婚,违者重罚。“诸与奴娶良人为妻者,徒一年半,女家减一等,其奴自娶者亦如之”,若主人知情不报,需杖一百,若强行将良人录入贱籍,可流放三千里。
法律赋予主人对昆仑奴的绝对支配权,“奴婢既同财,即合由主处分”,主人可随意将其买卖、馈赠、抵债,无需征求昆仑奴本人意愿。
敦煌出土的《开元十九年二月婢失满儿买契市券》中,明确记载买卖昆仑奴需注明 “准状勘责问口,承贱不虚”,确认其非被拐良人,方可成交。
这种法律定位,从根源上杜绝了昆仑奴倒反天罡的可能,使其终身不脱贱籍。
昆仑奴的买卖并非私人行为,唐朝官府建立了一套从交易到登记的全程监管制度,杜绝非法流通。
《唐律疏议・杂律》硬性规定:“诸买奴婢、马牛驼骡驴,已过价,不立市券,过三日,笞三十;卖者减一等”,即买卖昆仑奴必须在三日内到官府办理 “市券”,这是官方认可的交易凭证,无券交易将面临笞刑。
办理市券的流程极为严格,需 “经本县长吏,引验正身,谓之过贱,及问父母见在处分,明立文券,并关太府”。
官府要当面查验昆仑奴的身份,确认无拐骗、胁迫情形,询问其亲属情况,再正式出具盖有官印的文书,才算完成合法交易。
《通典・食货七》补充规定,诸州买卖奴婢需 “经县备案,造册上报”,京城长安的昆仑奴交易则集中在西市署,由专门官吏负责审核。
这种管控并非虚设,《唐国史补》记载:“广州刺史韦正贯,严禁私卖昆仑奴,凡无市券者,以盗卖论”。一旦发现非法交易,不仅买卖双方受罚,涉案昆仑奴将被官府没收,重新分配或流放。
即便是朝廷贡品,也需登记造册,《新唐书・诃陵国传》记载元和八年,诃陵国进贡 “僧祗奴四”,这些昆仑奴入宫后,由宫正司统一登记管理,其身份信息、服役场所均记录在案。
昆仑奴的活动范围被严格限制,未经允许不得擅自离开主人居所,更不能随意出入城池。
《唐律疏议・卫禁律》规定:“奴婢无主人文书,不得出入城门”,长安、洛阳等都城的城门处,武侯(巡逻兵)会严格查验出入人员,昆仑奴若无主人开具的凭证,轻则被驱回,重则以 “逃奴” 论处。
《酉阳杂俎》记载:“长安西市,武侯每夕巡查,遇无牒奴婢,辄拘送官”。曾有一名昆仑奴因主人家失火,情急之下未带凭证便冲出城门求救,被门吏捕获,即便主人随后赶到解释,该昆仑奴仍被杖责四十,理由是 “虽有急情,无牒出行,不合律”。
对于需跟随主人外出的昆仑奴,主人需提前向里正报备行程,返回后及时销案,若逾期未归,里正需上报官府追查。
在地方州县,昆仑奴的行动同样受限。《太平广记》记载,“天坛山南驾牛耕田” 的昆仑奴,需在主人划定的范围内劳作,“日出而作,日落而返,不得与外人私语”。
若需跨县劳作,主人需向当地官府申请 “行牒”,注明出行事由、期限及昆仑奴特征,沿途关卡逐一查验,缺一不可。这种全方位的行动管控,确保昆仑奴始终处于主人和官府的双重监视之下。
唐朝通过连坐制度,将昆仑奴的管控责任牢牢绑定在主人身上,迫使主人严格约束奴仆行为。《唐律疏议・斗讼律》规定:“奴婢犯法,主人不纠举者,减罪一等”,若昆仑奴犯盗、伤人等罪,主人因监管不力需承担连带责任。
《旧唐书・刑法志》记载开元年间案例:“扬州富商张某,其昆仑奴伤人致残,张某因未及时管束,徒一年”。即便主人不知情,也需承担 “失察之责”,若知情不报或纵容包庇,将与昆仑奴同罪。
反之,主人若发现昆仑奴有违法苗头,及时上报官府,可减轻或免除处罚。《通典》补充规定:“诸主人纵容奴婢为恶,与奴婢同罪;若能捕送官府,免其罪”。
主人对昆仑奴的日常管束也有明确要求。
《唐国史补》记载,“蓄奴之家,需立规矩,令其守分,不得酗酒、斗殴、私藏财物”。昆仑奴若有懈怠、顶撞等行为,主人可依法惩戒,“主人殴击奴婢,折伤以上,减凡人二等”,但需在合理范围内,若 “虐婢者,徒一年;故杀者,加一等”。
这种权责对等的制度,让主人既拥有支配权,也承担监管义务,形成了自上而下的管控链条。
唐朝对昆仑奴的违法行径制定了极为严酷的惩罚措施,尤其是逃亡和反抗行为,几乎等同于死罪。《唐律疏议・捕亡律》规定:“奴婢逃亡,一日杖六十,三日加一等,十日杖一百,过十日者,流三千里”。若逃亡后为盗或伤人,处罚更重,“诸奴逃亡,已得而复逃,及更犯罪者,皆斩”。
《太平广记》记载一则案例:“昆仑奴李某逃亡,为盗于市井,捕获后,依律斩于市”。即便是技术高超的昆仑奴,逃亡也难逃重罚。
裴铏《传奇》中记载的昆仑奴摩勒,因帮助主人私会歌姬后逃亡,“一品勋臣遣五十甲士追捕,虽摩勒武艺高强遁去,然官府悬赏千金,终身追查”。对于集体逃亡,惩罚更为严酷,“诸奴三人以上共逃,不以远近,皆斩,主人徒三年”。
反抗主人的行为更是零容忍。《唐律疏议・贼盗律》规定:“诸奴婢谋杀主者,皆斩;谋杀主之期亲及外祖父母者,绞;已伤者,皆斩”。
《资治通鉴》记载上元二年事件:“广州都督路元睿为胡商昆仑奴所杀,该奴遁海而逃,朝廷下令沿海各州搜捕,凡捕获疑似者,皆从严审讯”。
即便主人有过错,昆仑奴也无权反抗,“奴婢不得告主,告者绞”,唯一的申诉途径是通过官府,私自报复者一律处死。
在日常劳作与生活中,昆仑奴的一言一行都受严格约束,其生死祸福全凭主人意愿。《酉阳杂俎》明确记载:“昆仑奴入水修船,溺毙者众”,这些擅长水性的昆仑奴,被强迫从事水下修补船底的高危工作,“稍有不慎便会被暗流卷走或被船只碾压身亡”,主人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太平广记》记载,达官贵人常驱使昆仑奴 “天坛山南驾牛耕田”,在贫瘠偏远的土地上从事繁重农业劳动,“日夜劳作却毫无报酬,仅得果腹之食”。
开元年间,朝廷疏通三门峡漕运,“役使数千奴婢,溺死者众”,其中大量是昆仑奴,他们被强制服劳役,生死全凭天意。即便是少数擅长乐舞、驯兽的昆仑奴,虽无需从事重体力劳动,也需时刻侍奉主人,“宴饮之时,歌舞助兴,不得有误,稍有差池便遭鞭笞”。
昆仑奴的生命权仅受最低限度保障。《唐律疏议・斗讼律》规定:“主人杀无罪奴婢,徒一年;杀有罪奴婢,杖一百”,但 “失手致死” 的界定模糊,主人常以 “意外” 为由规避惩罚。
《唐国史补》记载:“某权贵家昆仑奴不慎打碎玉杯,主人怒而杖之,竟至殒命,官府查验后以‘过失致死’定论,主人仅被罚俸三月”。这种宽松的量刑标准,使得昆仑奴的生命随时面临威胁。
新旧唐书、《唐律疏议》、《资治通鉴》及唐人笔记中的记载,勾勒出唐朝对昆仑奴的全方位管控体系:从法律上剥夺人格,交易中严格备案,行动上层层限制,责任上主人连坐,惩罚上严酷无情。
这套制度既满足了上层社会对异域奴仆的需求,又通过严密管控避免了社会动荡,成为唐朝治理外来人口的重要手段。
唐朝对昆仑奴的严格管束,基于当时的社会环境与治理需求,形成了 “身份定界、全程监管、权责绑定、严惩不贷” 的管理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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