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现恳请国务院成立专门调查专班,前往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茶店乡实地调查核实上述事实,依法对被投诉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并按照投诉事项要求,责令被投诉人承担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安置保障等责任,将相关违纪违法人员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处理,还投诉人一个公平、公正的处理结果。
我们系贵州省织金县茶店乡相关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及房屋所有权人,现就毕节市人民政府、织金县人民政府、织金县茶店布依族苗族彝族乡人民政府(以下统称 “被投诉人”)违法强行征收土地、拆除房屋,严重侵害我们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实名投诉举报,恳请依法查处,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投诉事项
1、依法查处被投诉人在 “毕节磷煤化工一体化项目” 征收过程中,实施的违法强拆房屋、毁坏土地附属物、非法入侵投诉人合法财产区域的违法行为;
2、责令被投诉人将损毁的房屋、约 30 亩承包土地及地上附属物(核桃树、樱桃树、桃树、李子树、中药材、茶叶、魔芋等)恢复原状并返还投诉人;对无法恢复的财产,按照市场价值加倍进行赔偿;
3、责令被投诉人依法对投诉人进行安置,落实社会保障待遇(包括但不限于住房安置、就业保障、养老保险等),并补偿投诉人因违法征收产生的全部损失(含财产损失、误工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4、将被投诉人党政一把手(毕节市市长姚某、织金县县长徐某焱、茶店乡乡长李某杰)、主要负责人及具体实施违法征收行为的责任人的违纪问题,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处理;
将被投诉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一)未履行法定征收程序,强行对约 30 亩合法承包土地施工,毁坏地上附属物,严重侵犯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户投诉人在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茶店乡大营村小岩组共同拥有约 30 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该土地已于 2018 年 7 月 4 日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证号:黔(2018)织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第 215065 号),承包期限自 1994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43 年 12 月 31 日止,投诉人对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保护,合法有效,不容侵犯。
2024 年,“毕节磷煤化工一体化项目”启动征收工作,该项目规划用地规模达 1.37 万亩,投诉人的上述 30 亩土地在征收范围内。期间,被投诉人虽发布征收补偿方案,但该方案在程序合法性、补偿标准合理性上均存在严重问题,投诉人遂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截至 2025 年 7 月 30 日,行政复议案件仍处于审理阶段,征收补偿事宜尚未有定论。
然而,2025 年 7 月 30 日,织金县人民政府、织金县茶店乡人民政府在未取得投诉人同意、未依法落实安置措施、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未下达征收补偿决定、更未取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裁定的情况下,擅自组织人员对投诉人的 30 亩承包土地强行施工。施工过程中,土地上种植的核桃树、樱桃树、桃树、李子树(均为多年培育成果),以及套种的中药材、茶叶、魔芋等附属物被全部铲除。上述附属物系投诉人几十年辛勤劳作的成果,属于合法私人财产,被投诉人的行为直接导致投诉人财产权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的规定,属于违法行政行为,与 “公开抢劫” 无异,严重践踏法律尊严,侵害群众合法权益。
(二)未协商一致且未履行法定程序,强行拆除合法住房、违规支付补偿款,导致投诉人基本生活无保障
2025 年 10 月 11 日,织金县人民政府在未与四户投诉人就征收补偿事宜协商一致、未依法提供安置住房、未落实社会保障、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未依法足额支付符合标准的补偿款、未取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裁定的情况下,采取强制手段将投诉人不认可的补偿款项强行转入投诉人未主动提供的账户(其中投诉人李某会未收到任何款项,其余三户也未动用该笔款项),且补偿标准、支付方式均未获得投诉人认可。
更严重的是,织金县茶店乡人民政府作为乡级行政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无土地征收的法定主体资格,但其在织金县人民政府的组织、指示下,未履行任何法定征收程序,未保障投诉人陈述、申辩、申请复议等合法权利,直接组织人员对投诉人的合法住房实施强制拆除。该强拆行为导致四户投诉人无家可归,基本居住权被剥夺,正常工作、学习秩序彻底被破坏,基本生活陷入困境。
2025 年 11 月 2 日,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自称受征收部门指令,对案涉土地进行平场施工,但未能提供任何合法动工手续(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法院强制执行裁定等),其施工行为已构成对投诉人合法财产权的侵权。为防止证据灭失及合法财产进一步受损,投诉人于 2025 年 11 月 12 日在现场拉设警戒线,并张贴 “警戒线范围内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的提示标语,依法开展现场保护工作,该行为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正当举措。
(三)向上级部门反映后未获处理,被投诉人存在地方保护、推诿扯皮问题
针对上述违法征收行为,投诉人已依法向贵州省人民政府、贵州省纪委监委、中央巡视组等部门反映情况,但截至本举报信提交之日,均未收到有效处理结果。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明显的地方保护主义,对投诉人的诉求推诿扯皮、敷衍应付,未能依法履行行政职责,导致投诉人的合法权益长期无法得到保障。
综上,被投诉人在 “毕节磷煤化工一体化项目”征收过程中,未履行法定征收程序,违法强行施工、拆除房屋,毁坏合法财产,且在投诉人反映问题后推诿敷衍,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等多部法律规定,严重侵犯投诉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房屋所有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涉嫌行政违法甚至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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