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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多元解纷案例库”正式上线并向社会公众开放。现开设专栏对河南法院被收录案件予以推介,更好为各类社会主体开展纠纷化解工作提供参考,为人民群众选择调解等解纷方式提供指引。

孙某与郭某买卖合同纠纷调解案

——“电话沟通+实物核查”化解瑕疵产品货款纠纷

基本案情

郭某在孙某处订购彩钢瓦,总价款为28300元,郭某给付孙某3000元定金,孙某在彩钢瓦加工完成后运送至郭某的养殖场。在卸货完成后,郭某以彩钢瓦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不支付剩余货款。孙某多次讨要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郭某支付货款25300元。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委托特邀调解员进行先行调解。调解员迅速开展以下工作:

一是电话沟通,安抚双方情绪。调解员收到案件材料后,及时与当事人取得联系,在两天内多次通过电话等方式与双方当事人耐心沟通,理清纠纷原委,听取各自诉求,帮助分析利弊,当事人态度逐渐缓和,表示愿意通过协商方式解决。

二是当面沟通,明确争议焦点。鉴于双方态度缓和,调解员与孙某共同到郭某家中进行“面对面”沟通。经沟通,调解员了解到郭某因彩钢瓦存在个别裂痕、坑洼、色差等问题,希望孙某减少部分货款,但孙某坚持认为自己提供的彩钢瓦质量符合要求。双方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彩钢瓦是否存在质量问题。

三是实物查看,核查争议问题。为核实争议问题,调解员通过实物查看,发现部分彩钢瓦确实存在裂痕及色差。在核实彩钢质量问题基础上,调解员向孙某耐心释法说理,向其阐明买卖合同中针对产品质量瑕疵的补救方式,释明其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经调解员耐心沟通,孙某对于有质量问题的彩钢瓦,同意减少部分货款。同时,调解员结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类似裁判案例,引导当事人形成合理预期。

四是情理结合,提出调解方案。调解员从情理角度出发进一步开展沟通协调,并根据双方意见及瑕疵彩钢瓦的数量、货款等,为双方当事人拟定初步调解方案。最终,孙某同意减少1700元,双方就需支付的货款数额达成一致意见,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处理结果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郭某当场向孙某支付23600元。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77条、第595条、第615条、第617条

解纷要旨

本案系因产品质量争议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日常生活中,买卖双方在交易中容易忽视书面约定和及时验货,对产品质量的标准容易产生错位认知,进而引发价款数额的争议。本案中,调解员采取“电话沟通+实物核查”方式,促推纠纷高效化解。一方面,通过电话沟通安抚对立情绪、全面了解纠纷情况;另一方面,通过查看实物核查争议事实,为调解奠定基础。同时,调解员组织双方“面对面”沟通,向当事人释法明理,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互相理解,通过情绪疏导与依法调解相结合,不仅促使纠纷依法化解,也通过情理法相融合,关注当事人情感需求,解开双方之间症结,促使当场履行、一次性履行,做到案结事了人和。

推荐部门:通许县人民法院

化解单位(调解组织):通许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