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场资讯
(来源:第一法商CHANNEL)
卑微与敬畏之间,李要控计李计几!
那回,我们因一起十几年前的巨额股权并购案被专案组找上门来......
——题记
律师参与辩护的刑事风险毋庸讳言;
“高丙芳律师案”“全国优秀公诉人的死磕式辩护”等更是活生生地揭示出律师如何因代理民商事诉讼仲裁案件而“被犯罪”;
笔者希望提示的是,
“非诉业务的刑事风险同样非常之高”!
十几年前,笔者曾经主持一起背景复杂的巨额并购案:A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甲公司将A公司的控制权转让给乙公司——只是股权转让款虽已支付却没有进行工商变更。
乙公司经营数年后困难重重遂欲将A公司转让给丙公司,但发现A公司股权仍然在甲公司名下。后经甲乙丙三方协商,甲公司同意将A公司股权转至乙公司名下。但签约前夕,甲公司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却“因故失联”。
乙公司与丙公司经协商,决定由丙公司足额向乙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然后由乙公司起诉甲公司,并在胜诉后A公司股权由甲公司变更至乙公司名下之后立即变更为丙公司。签约时经公证确认:1、代表乙公司与丙公司签约的是其法定代表人、控股95%的股东X本人,有权代表公司签约;2、协议同时确认相关股权转让款已按乙方要求足额支付至其指定账户;3、协议同时明确“不可撤销”地授权A公司总经理B先生持双方协议即可往工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手续;4、协议本身即视为股东会同意并授权的文件。
后乙公司胜诉,A公司负责人B遂依约进行了工商变更,丙公司成为A公司控股股东。在办理变更过程中,乙公司原签约人C也向丙公司提供了盖有乙公司公章的股东会决议及授权文件。
十几年后,当地公安机关对A公司负责人B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原因是当年办理A公司工商变更的乙公司股东会决议和授权文件上的公章是假的——乙公司报案称丙公司及B先生等人以此等手段“诈骗”了乙其名下价值超过十亿元的A公司股权。
据悉,乙公司负责签约的控股股东、原法定代表人已将乙公司股权悉数转让给了据说“背景深厚”的Z。——另一个背景是是乙、丙公司之间的股权转让完成后,A公司经多轮融资已准备上市,公司股权价值大涨。Z遂以此为由,试图通过刑事措施夺回股权。
期间,侦查机关也曾要求当年办理并购事务的律师前往其所在地“配合调查”。对此,我们提出已接受委托担任相关当事人辩护人不宜前往进行所谓配合调查,否则辩护制度本身会遭到非法侵害。同时,我们会提供相应的材料与证据帮助侦查机关查明事实。我们提供的证据清晰地表明:1、股权转让款已足额支付,不存在诈骗的前提;2、所谓盖有假公章的材料系由乙公司代表而非丙公司或A公司人员提供;3、双方协议已经明确不可撤销地授权S办理此事;4、双方协议已经明确乙公司全体股东明确认可,具备股东会决议和公司授权的效力;5、乙公司不能因公司股东变更即可撤销十几年前已依法签署并早已履行完毕的合同;6、十几年前法院已经将相关判决、裁定送达乙公司,乙公司作为专业的投资机构不可能拖到十几年后才发现自己公司所持有的股权“被盗、被骗”。——此后不久,相关当事人重获自由,律师也避免一场“无妄之灾”。
至于当事人与律师在诸如IPO、ICO、REITS等各种非诉业务中因廉洁、渎职、虚假陈述等引发的刑事风险乃至被判处刑罚也并不罕见——那么,如何有效防范非诉业务中的刑事风险?
往往,企业、企业家所面临的法律风险尤其刑事风险不是单纯的法律问题也不是单纯依靠法律就能解决的问题。处理此类事务,除了合规意识与还需要有足够的审慎与远见,能够预见未来可能的风险并在相关协议及文件中进行针对性的预防与消解。这也就要求律师既要“术业专攻”更要“融会贯通”:诉讼可以通过非诉拓展解决思路,无论刑事辩护还是民商事诉讼仲裁;另一方面,诸如并购、重组、改制、发债、定向增发、借壳上市......等非诉业务,也都需要将相关方案潜在的刑事、行政、民商事法律风险进行专业的评估并采取针对性措施,甚至需要将相关方案置于可能引发的各类激烈冲突乃至刑事辩护、行政处罚与诉讼、民商事诉讼仲裁等极端情况下进行推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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