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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便市民

高效办理新建商品房登记业务

帮助购房人

全面清晰了解业务办理流程

现将新建商品房登记业务办理指南

告知如下

业务办理范围

购房人在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园区除外)购买新建商品房,在该房屋具备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条件后,可申请办理新建商品房转移登记。

申请材料

申请主体为购房人。全款购房或贷款已还清的房屋办理产权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购房结算款发票或全款购房发票;

4.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贷款已还清的房屋办理产权登记,需提前注销抵押权预告登记,并提供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

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缴费领证

收费标准

(一)登记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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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费

个人购买商品房(住宅),征收契税,税率根据家庭套数和房屋面积不同分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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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个人购买商品房:大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二楼

单位购买商品房:大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三楼17号企业窗口

有抵押贷款的,由贷款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代为办理,其中非组合贷款的新建商品房产权登记,可通过线上办理。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8:30-17:00

双休日实行预约办理

有问必答

(一)购房后是否应及时办理产权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购房人在房屋具备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条件后,应及时申请办理产权登记,保障自身合法权益。未经登记的房屋不发生法律效力。

(二)享受契税减免政策需提交哪些材料?

若此次购房属于买方及家庭成员唯一住房或家庭第二套住房,享受契税减免的,除个人有效身份证明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若买方已婚,提供夫妻双方户口簿(包括未成年子女的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若买方未婚,提供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若买方离婚未再婚,提供户口簿、离婚证、离婚协议(离婚民事调解书或民事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离婚协议注明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购房人的,还需提供未成年子女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4.若买方丧偶后未再婚,提供户口簿、配偶死亡证明(户口簿已注明的可不提供);

5.若户口为集体户口,提供集体户口本人页原件(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及民警印章);

6.军人购买房屋时,提供军官证原件及复印件;

7.涉及继承、遗嘱赠与的,提供继承、遗嘱赠与公证书或相关司法文书原件。

注:家庭成员应包括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若买方年龄未满18周岁,其家庭成员包括买方父母及未成年兄弟姐妹。

(三)单位购买商品房提交的身份证明包括什么?

单位购买商品房办理产权登记,提供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四)如何获知所购商品房已具备办理产权登记条件?

购房人可通过“辽事通”APP“可办产权查询”功能进行查询。

(五)如何获取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购房人可在开发企业处获取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同时申请书上“义务人”处应加盖开发企业公章。

(六)办理产权登记缴税应提供什么发票?

办理产权登记缴税时提供的购房发票应为结算款发票或全款购房发票。如果是预收款发票,需联系开发企业换取结算款发票。

信源:大连不动产登记、新闻大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