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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片面夸大同行产品不足,构成商业诋毁?

经营者对同行产品的评价不准确且片面易误导消费者决定的,构成商业诋毁

阅读提示:市场中,商业主体推广自身产品时或许会用到同类产品进行对比,如果在使用时不慎可能会因此陷入商业诋毁纠纷。被告称自身推广系正常推介行为、指出的是某类产品存在的共性问题,主张不构成对特定对手的商业诋毁,法院将如何认定?李营营律师团队长期专注研究与不正当竞争有关业务的问题,并形成系列研究成果陆续发布。本期,我们以最高人民法院处理、入库人民法院案例库的一则商业诋毁纠纷案件为例,与各位读者分享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类似案件的思路。

裁判要旨:

相关经营者行为以误导方式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造成了损害是构成商业诋毁的根本认定要件,经营者对同行产品的评价不准确且片面易误导消费者决定的,构成商业诋毁。

案件简介:

1.1997年4月,公司甲(原告)成立,经营范围涵盖电视机、平板显示器件等。1994年9月,公司丙(被告一)成立,经营范围涵盖电视机、VCD等,公司乙(被告二)系被告一的集团公司。

2.原告与聚某公司签订《业务委托运营书》,授权该公司独家运营原告旗下现有及将有的电视产品。2018年2月,聚某公司取得吉祥物“某小聚”的《作品登记证书》,载明其系著作权人,创作完成及首次发表日期系2017年7月16日。

3.被告一在抖音、微博平台申请认证的某账号,在微博及抖音短视频上发布视频,在宣传自身电视产品的视频画面中,有显示与“某小聚”高度相似的动画形象,有两种电视的比对内容。

4.原告公司甲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一公司乙、公司丙停止发布并删除案涉视频、判令两被告在其官方微博上公开发布对原告的道歉声明、赔偿损失500万元和合理支出30万元。

5.2020年11月20日,青岛中院一审认为,被告一构成了对原告的商业诋毁,判决被告二赔偿公司甲经济损失50万元(包含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原告、被告一不服,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6.2021年7月7日,山东高院二审认为商业诋毁行为成立,二审判决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200万元,并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被告一公司丙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7.2022年6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公司丙再审申请。

案件争议焦点:

丙公司发表被诉侵权视频是否构成商业诋毁?

法院裁判观点:

最高法院认为,认定是否构成商业诋毁,其根本要件是相关经营者之行为是否以误导方式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商品声誉造成了损害。

一、同行对于同行产品的评价应客观真实,公司丙未举证证明公司甲的产品存在被诉视频中提及的问题,体现的内容与公司甲的安装服务不符。

最高法院认为,本案中公司丙并未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公司甲激光电视存在见光死、观看角度小、漏光等问题,视频中男主角对安装“无从下手”“被安装过程击倒”等内容亦与公司甲为用户提供免费的安装服务不符,容易对消费者造成误导。

公司丙作为公司甲的同业竞争者,对他人商品进行对比评论或者批评时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客观、真实、中立地进行评价,不能损害他人商誉,误导公众。

二、即便同行的产品存在问题,作为竞争者也应全面表述。

最高法院认为,退一步讲,即便激光电视存在一定问题,公司丙亦不能采取被诉侵权视频中的表达方式,片面夸大激光电视的不足。作为同业竞争者,对真实的信息进行描述也应客观、全面。

三、公司丙对公司甲产品的评价不准确、片面,易误导消费者决定,导致对公司甲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产生影响。

最高法院认为,被诉行为的片面性和不准确性,容易导致消费者对相关商品产生错误认识,进而影响到消费者的决定,并对公司甲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产生负面影响,损害公司甲的利益。

综上所述,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公司丙的主张不成立,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某某公司甲诉某某公司乙、某某(惠州)公司丙商业诋毁纠纷案》,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6512号,入库编号:2023-09-2-180-001

实战指南:

一、当事人注意围绕法定的“其他经营者”主体要件进行举证

是否属于法定的“其他经营者”,是原告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的核心。在此,我们建议,类案中的原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应在举证时,准备提交与被告存在竞争关系的证据,比如双方共同的销售渠道证明、目标客户重叠度分析。即使商品或服务并非完全相同,也要举证存在市场利益竞合,论证自身属于适格 “其他经营者”,减少被告抗辩原告主体不适格成功的可能性。

二、原告要注意提供自身商业信誉与商品声誉的基础证据。

本案中,根据已公开案情信息,原告公司甲提交了自身取得的专利权属证件,关于涉案产品的海量宣传资料,甚至邀请专家辅助人为自身产品质量以及被告视频中提及的产品问题当庭说明,不仅为自身论证商业名誉受损进行了铺垫,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尽力争取了法官的内心确信。

在此,我们建议,类案中的原告在举证时,注意收集企业荣誉资质、第三方评价、消费者口碑,形成 “商誉基线” 证据,为后续论证 “声誉受损” 奠定基础。针对被诋毁的特定商品,提交其市场占有率数据、销售业绩历史记录,证明该商品对企业经营的重要性,强化损害后果的关联性。

三、原告应尽快启动证据取证固定工作。

本案中,原告公司甲为了固定侵权视频证据,提前对涉案视频做好了公证,并且亲自前往被告一公司丙的销售现场进行举证。从案件结果来看前述证据取证工作,对原告胜诉起到了关键作用。

在此,我们建议,类案中的原告,在发现初始侵权视频后,选取侵权视频中的关键词在网络平台展开全面检索,通过公认的电子取证工具或者其他公证形式对账号认证信息、内容发布时间、浏览量、点赞量、评论量进行公证,截取关键诋毁语句并标注时间节点,单独生成一个说明文档,提示法官注意该内容。

四、被告注意从自身主观非恶意、用词不具有误导性、原告未充分举证其具体损失等方面进行抗辩。

本案中,被告败诉的一个要点在于其未充分举证视频中提及的原告产品确实存在相关的产品问题,导致法院最终认定其表述具有不准确性。同时,即便最终法院认定被告公司丙构成商业诋毁,但在损失赔偿上并未全部支持原告主张的数额。

在此,我们建议,类案中的被告,首先注意从信息真实、合理评价、不存在片面夸大缺点的角度抗辩,注意举证提交关于产品质量的检测报告、消费者投诉完整记录等证据,围绕原告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属实等要点进行举证,同时据此论证自身不具有商业诋毁的恶意。

其次,我们建议,类案中的被告注意抗辩原告主张赔偿的数额欠缺事实依据、明确抗辩损失未发生并指出原告主张不合理。针对原告关于损失发生的证据,认真核对每笔数据发生的真实性、关联性,抗辩自身并未因此获利。

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第十一条[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修订)第十二条]

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第二条[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修订2025)第二条]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与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的争夺交易机会、损害竞争优势等关系的市场主体,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其他经营者”。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经营者实施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商业诋毁行为的,应当举证证明其为该商业诋毁行为的特定损害对象。

类似案例:

一、《深圳市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北京某等科技有限公司商业诋毁纠纷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案号:(2011)二中民终字第12237号,入库编号:2023-09-2-180-002。

核心裁判观点:当事人有权依法维护自己在网络经营中的合法权益,但不能对他人的经营行为轻易地作出具有强烈感情色彩、负面评价效果和误导性后果的主观评判,否则可能构成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广州某公司诉瑞安市某中心商业诋毁纠纷案》,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案号:(2022)浙03民终4602号,入库编号:2025-09-2-180-001。

核心裁判观点:经营者在合理范围内对竞争对手或其商品进行的商业评论,评论内容不构成误导性信息、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误解的,不构成商业诋毁。

专业背景介绍:李营营,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业务培训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北京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研究会第二届理事会理事,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民商法硕士(公司法方向),专注于商业秘密刑事与民事、民商事诉讼与仲裁、保全与执行等实务领域,在最高人民法院、各省级高级人民法院成功办理多起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在商业秘密、执行、担保业务领域,李营营律师根据长期深入研究专项领域的积累成果,形成了近百篇专业研究文章,在交出版社陆续出版成书的同时在平台上进行发布,希望读者能够更多了解商业秘密、执行、担保与反担保知识,避免使自己合法权益收到损害。同时,李营营律师办理多件大额商业秘密、执行、合伙业务、担保案件,并取得良好效果。截至目前,李营营律师在“法客帝国”“民商事裁判规则”“保全与执行”等公众号发表与商业秘密、担保实务、保全与执行等话题相关专业文章百余篇,多篇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法院转载,广受业内人士好评。2022年,李营营律师结合多年来办理大量执行审查类相关业务的经验,以真实案例为导向,对各种业务场景下的主要法律问题、典型裁判规则、风险应对策略和解决方案建议进行类型化汇总和归纳,合著出版《保全与执行: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实战指南》。接下来,李营营律师团队会陆续出版商业秘密诉讼实战的相关书籍、执行担保、执行和解、技术合同纠纷、担保纠纷、合伙纠纷实战相关书籍,以更好服务客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