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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近期又发布典型案例了。客观而言,典型案例制度作为我国司法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承载着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指导下级法院审判、弘扬法治精神等多重功能。一个恰如其分、说理透彻、经得起历史检验的典型判例,能够成为法治大厦的坚固基石,为无数后来者提供清晰可循的裁判尺度。然而,当这一制度在执行层面出现偏差,当入选门槛模糊不清、审核机制流于形式,其造成的损害也将成倍放大,不仅无法发挥应有的指导作用,更会动摇司法公信,侵蚀法治根基。当前,最高人民法院在典型案例的遴选与发布过程中,存在着筛选规则不明、质量把控不严的隐忧,以致某些说理拙劣、事实认定草率、法律适用明显失当的案件也完全可能在某些有心人的刻意操作下登堂入室,甚至被冠以"典型"之名向全国推广,这种现象实在令人忧虑。

典型案例的筛选标准究竟是什么?这个本应由最高法以规范性文件形式明确公之于众的问题,却在实践中始终笼罩着一层神秘面纱。我们通过官方渠道所能获知的,无非是一些原则性、口号式的宽泛要求,诸如"具有典型意义""裁判结果良好""社会效果突出"之类的模糊表述。但何种程度才算典型?怎样的说理堪称透彻?事实认定达到什么标准方可服众?法律适用的准确性由谁把关?这些关乎制度生命力的核心要素,却缺乏可量化、可操作、可监督的刚性规定。没有明确的评分体系,没有公开的评议过程,没有利益相关方的申辩机制,典型案例的诞生往往取决于内部汇报材料的美化程度、经办人员的主观判断甚至某些不可言说的因素的微妙影响。在这种"黑箱"操作下,质量把控全凭自觉,错误案例混入其中几乎成为必然。更值得警惕的是,一旦某个案件被确定为典型案例,便仿佛获得了免死金牌,其程序瑕疵被掩盖,说理漏洞被无视,法律错误被正当化,后续想要纠正难上加难。

司法实践中,某些裁判文书的说理之单薄、逻辑之牵强、论证之乏力,令人瞠目。有的判决对案件关键事实轻描淡写,对证据之间的矛盾视而不见,仅凭"本院认为"四字便轻率下结论;有的判决对法律条文的理解明显违背立法原意,对最高人民法院自身制定的司法解释选择性适用,甚至“自创”法律规则而不作任何法理阐释;还有的判决将"社会效果"无限拔高,以维稳思维取代法律判断,用政治逻辑消解法治逻辑,其本质是以"案结事了"的实用主义哲学阉割司法的规范性与程序正义。这样的判决,即便个案结果暂时平息了纷争,其示范效应却是灾难性的,假如这些案件又“恰好”成为最高法口中的“典型案例”,那么它将向各级法院传递出一个危险信号,判决质量并不重要,只要结果"好看"就能成为典型;它也将向当事人宣示,法律说理只是形式,权力意志才是实质;它更会向社会公众宣告,司法裁判可以游离于法律框架之外,只要打着“正确的旗号”便可畅通无阻。如此"典型",岂不是在批量生产司法瑕疵,系统性降低裁判质量?

然而,比发布一般性错误案例更为危险、更为不公的,是将那些终审后当事人或其近亲属仍在坚持申诉的案件纳入典型案例。申诉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司法救济体系的最后一道防线,承载着无数人对公平正义的最后希望。一个案件能够进入申诉阶段,往往意味着原审裁判存在难以忽视的疑点,或是事实认定有重大漏洞,或是法律适用存在明显争议,或是程序违法已实质影响公正审判。当事人选择申诉,本就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救济权利,是在法治框架内寻求纠错的正当途径。此时,若最高法将该案发布为典型案例,无异于在未完成争议化解前就仓促盖棺论定,用典型案例的权威地位提前宣告申诉的"无理"。一旦案例发布,下级法院便会以此为由对申诉请求层层设阻,检察机关也可能因"维护司法权威"而怠于履行监督职责,申诉人的救济通道在实质上被彻底堵死。这种做法,不仅违背"有错必纠"的司法原则,更是对申诉人诉讼权利的粗暴剥夺。

典型案例的过早介入,对申诉人造成的是双重伤害。一方面,从心理层面看,典型案例的发布等于最高法以官方姿态对案件定性,申诉人感受到的是来自司法体系最高层级的"否定",这种权威压制极易摧毁其继续寻求正义的信心;另一方面,从制度层面看,典型案例的效力虽非法律意义上的判例强制力,但在我国法院科层化管理体制下,其事实约束力不容小觑。下级法院法官面对典型案例,即便内心认同申诉理由,也可能因"不敢与上级法院观点相左"而选择维持原判。于是乎,一个本应通过申诉复查程序审慎处理的争议案件,因典型案例的身份而获得了"永久正确"的豁免权,申诉制度在此类案件中被架空,审监程序在此类案件中失去了意义。更为讽刺的是,当最高法事后发现典型案例确实存在错误,其自我纠错的难度与成本也将呈几何级数增长,因为这涉及司法权威的面子问题,涉及对全国法院系统指导方针的朝令夕改。于是,将错就错、一错到底成为最"稳妥"的选择,而代价则是申诉人的血泪与法治信仰的崩塌。

司法权威的根基不在于永不犯错,而在于敢于纠错。典型案例制度的生命力不在于数量多寡,而在于质量高下。最高法作为司法体系的顶端,其每一个动作都具有风向标意义,每一次案例发布都在塑造全国法官的裁判思维,都在引导社会公众的法治预期。因此,典型案例的遴选必须建立一套科学、透明、严谨的程序规则,应当设置实质性审查门槛,组建跨学科、跨部门的评议委员会,引入听证与公示机制,给予利益相关方申辩权利。对于那些申诉未决、争议未息的案件,最高法应当保持高度克制,恪守司法中立,让申诉审查程序走完自身逻辑,而不是急不可耐地以典型案例形式为其背书。

司法需要权威,但权威来自公正;典型案例需要推广,但推广的前提是质量。如果最高法不能对典型案例的遴选慎之又慎,如果错误案例可以凭一纸公文获得金字招牌,那么损害的不仅是当事人的申诉权利,更是整个司法体系的公信力与法治中国的宏图大业。我们呼吁,最高法应当立即检视典型案例发布机制,建立严格的筛选标准与纠错退出机制,对那些已经被证明存在明显错误的典型案例,要有勇气撤回并公开说明,以实际行动捍卫司法的严谨性与公正性。唯有如此,典型案例制度才能真正成为法治的助推器,而非司法瑕疵的放大器;唯有如此,每一个坚持申诉的公民才能在法治阳光下看到希望,而非在"典型案例"的阴影下无助绝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