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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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虚拟货币监管政策收紧背景下,用于虚拟货币 “挖矿” 的专用设备(下称 “矿机”)买卖合同效力及退款纠纷,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高频争议。

那么,虚拟币“矿机”买卖是否有效?出现纠纷法院会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入选案例《王某诉陈某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明确:

“挖矿”(挖“比特币”)对产业发展、科技进步的带动作用有限,不仅滋生洗钱、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危及金融安全,且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巨大,严重污染环境。当事人以从事“挖矿”活动为目的从事“矿机”交易,有悖公序良俗,违反绿色原则,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应当依法认定为无效。因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所取得、占有对方的财产无合法根据,应当予以返还。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

首先,关于买卖协议效力问题。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本案双方所涉交易“矿机”,实为在网络上“挖矿”(挖“比特币”)的专用计算机设备,王某购买“矿机”,其目的也是通过购买专用“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此类“挖矿”活动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不利于国家产业结构优化、节能减排,亦不利于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目标,不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且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衍生的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炒作风险等多重风险突出,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王某在明知“挖矿”的社会危害性及相关部门明确禁止虚拟货币相关交易的情况下,仍继续购买“矿机”进行“挖矿”,陈某与王某之间就购买“矿机”形成的协议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应属无效。

第二,关于财物返还问题。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案陈某、王某“矿机”买卖协议无效,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因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所取得、占有对方的财产无合法根据,应当予以返还。王某已经以货物与合同约定不符为由将货物退回陈某,陈某应当返还王某机器款。

第三,关于王某主张货款的资金占用利息。王某本案中主张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为损失的一种,因陈某、王某对合同无效均存在过错,对因合同造成的损失应自行承担,故王某要求陈某支付利息的请求,不应支持。综上,陈某应向王某返还货款3.9万元。

周军律师提醒,虚拟币矿机买卖合同的效力以 2021 年 9 月 3 日为界,此后签订的合同原则无效,此前的需结合具体情形认定。若已产生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依据监管政策与司法实践梳理维权思路,避免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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