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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专利申请核心前提

美国专利的授予遵循《美国法典》第 35 编第 101 条规定,仅对 “新的、有用的方法、机器、制品、组合物或其改进” 提供保护。企业需明确,以下主题不具备可专利性:自然法则、自然现象、抽象概念,以及基因等天然存在的物质。这是企业出海布局美国专利的首要前提,避免在不可专利主题上耗费资源。

二、申请关键义务与合规要求

企业在专利申请过程中需严格履行披露义务,需向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披露所有合理专利审查员认为与申请相关的文件、信息及事实。该义务覆盖发明人、企业自身及参与申请准备的律师等相关方。若故意隐瞒、提交虚假或误导性信息,可能被认定为 “不正当行为”,导致最终获得的专利在全球范围内不可执行,直接影响企业海外权益保障。

三、申请核心规则与期限

(一)优先权与宽限期

对于《美国发明法案》(AIA)生效前提交的专利申请,发明人或其授权方在发明日后 1 年内的公开行为,不构成影响专利性的 “现有技术”。

对于 AIA 生效后提交的申请,自发明人首次披露或其授权方披露之日起,享有 1 年宽限期,在此期间提交申请仍可主张该披露日为优先权基础。企业需精准把握宽限期窗口,避免因披露后逾期申请丧失专利权益。

(二)专利保护期限

1995 年 6 月 8 日及之后提交的专利申请,保护期为自最早申请日(包括 PCT 申请优先权日)起 20 年。

1995 年 6 月 8 日之前提交的申请,保护期为 17 年或自最早优先权日起 20 年,以较长者为准。保护期可因 USPTO 的申请处理延迟获得延长(无延长上限);若专利涉及新药或其使用方法,可因监管审查导致的专利期限缩短,申请最长 5 年的期限延长。

(三)双重专利规避

美国法律禁止通过 “双重专利” 变相延长保护期,分为 “相同发明型” 和 “显而易见型” 两类。企业若面临专利审查员的双重专利驳回,可通过修改权利要求书解决 “相同发明型” 驳回;对于 “显而易见型” 驳回,除修改权利要求外,还可提交 “终端免责声明”,承诺后申请专利的保护期与在先专利一致,避免权益冲突。

四、申请后关键流程与权益维护

(一)第三方异议与有效性挑战

专利申请阶段,第三方可在 “授权通知发出日” 或 “首次权利要求驳回日起 6 个月”(以较早者为准),向 USPTO 提交专利、未公开 / 公开专利申请或其他印刷出版物,并说明其相关性,供审查员参考。专利授权后,第三方可通过 USPTO 的单方复审、双方复审(IPR)或授权后复审(PGR)挑战专利有效性,企业需做好应对准备,维护专利稳定性。

(二)审查结果与上诉途径

若对专利审查员的驳回决定不服,企业可先向专利审判与上诉委员会(PTAB)提起上诉;对 PTAB 的决定仍有异议的,可进一步上诉至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形成 “审查员 - PTAB - CAFC” 的三级救济体系。

(三)所有权与优先权纠纷解决

对于 AIA 生效前授予的专利,通过 “干扰程序” 确定首次发明人的权属。

对于 AIA 生效后授予的专利,通过 “衍生程序” 查明发明人是否独立完成发明,或是否从第三方获取技术后抢先申请,企业需在申请前明确权属,避免后续纠纷。

五、专利权益延伸与风险防控

(一)许可合规要求

企业签订专利许可协议时,需遵守两项核心规则:一是许可费支付期限不得超过专利保护期;二是若专利涉及标准必要专利(SEP),需履行公平、合理、无歧视(FRAND)义务,避免因许可条款违规导致专利不可执行。

(二)边境保护措施

若面临侵权产品进口美国的情况,企业可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申请 “有限排除令” 或 “普遍排除令”,以及 “停止令”。排除令将由美国海关执行,阻止侵权产品入境;停止令则禁止已进口侵权产品的进一步销售,快速遏制海外侵权行为对企业市场的冲击。ITC 通常会在调查启动后 12 个月内作出初步裁定,为企业提供高效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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