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起

舟山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

将正式施行!

一起来看具体内容

十类地点明确禁止燃放

《规定》明确列出了十类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 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

  • 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

  •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 军事设施保护区;

  • 山林、草场等重点防火区;

  • 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 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 饮用水源保护区;

  • 高层建筑、商品交易市场、宗教活动场所、公墓区、停车场;

  • 法律法规以及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禁限燃区域和时间有规定

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除下列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 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五、正月十四至正月十五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

  • 因重大传统节日、重要民俗活动、重大公共活动,市、县(区)人民政府决定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

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根据应急需要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婚庆殡葬服务有责任

规定》特别明确,婚庆、殡葬服务提供者应当:

  • 告知服务对象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 不得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时间提供燃放服务;

  • 不得为非法燃放烟花爆竹提供协助或便利。

加强法律责任保障

对于违反《规定》相关要求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

  • 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婚庆、殡葬服务提供者违反《规定》相关要求的,由公安机关:

  • 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新《规定》的施行

是对城市安全的郑重承诺

更是对每一位市民幸福的用心守护

愿我们都做文明燃放的践行者

让烟花爆竹的璀璨

只添欢喜、不留隐患

来源:舟山发布、舟山公安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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