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防范森林草原火灾事故,严厉打击野外非法用火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森林草原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野外用火的决定》及《大同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现通告如下: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严禁露天违规焚烧秸秆。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草原、林地及其边缘,禁止下列用火行为:

(一)故意放火违法犯罪行为;

(二)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吸烟,烧纸、焚香、点蜡等祭祀殡葬用火;

(三)进入或者途经该区域车辆上的人员向车外丢弃火种;

(四)烤火、野炊、烧烤、火把照明、点放孔明灯;

(五)焚烧垃圾、烧灰积肥、烧荒燎堰;

(六)各级人民政府禁止的野外用火行为。

三、凡违反上述规定,将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人非法野外用火的,依法追究监护人的相关法律责任。

四、对野外非法用火不听劝阻,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涉及国家公职人员的,同步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纪严肃追责问责。

欢迎广大群众举报监督,如发现野外非法用火、森林草原火灾等情形,请立即报警举报。

报警电话:110

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大同市公安局

2026年3月31日

小编:李玫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