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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经营,是指具备特定行政许可资质的市场主体,允许不具备该资质的挂靠人借用其资质、以其名义对外开展经营活动,并向挂靠人收取一定管理费用的经营模式。此种经营方式本质上是对行政许可制度的规避与违反,挂靠人在不具备相应经营条件的情况下,以被挂靠人名义参与市场经营,不仅削弱了市场主体的信用基础,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更造成了市场秩序的混乱,属于典型的规避行政许可的行政违法行为。

我国法律明确对挂靠行为及其责任作出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四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进一步明确:“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上述规定清晰表明,当挂靠经营引发纠纷时,挂靠人与被挂靠人需承担连带责任,彰显了法律对挂靠行为的否定性评价。需要注意的是,违反行政许可的挂靠行为首先构成行政违法,若其情节达到一定严重程度,触犯《刑法》相关规定,则可能进一步升格为犯罪行为。

在实践中,挂靠经营在经济活动中并不少见,多数情况下,挂靠人系利用被挂靠人的资质开展合法经营,以挂靠为手段实施犯罪并非普遍情形,以犯罪为目的进行挂靠亦不具有高度盖然性。从刑法角度而言,共同犯罪的成立以各被告人之间存在共同犯意联络为核心前提,若缺乏该犯意联络,即便一方的行为客观上为另一方的犯罪行为提供了必要帮助,也不能认定为共同犯罪,而应根据该方是否具有犯罪主观过错,分别认定为单独犯罪或无罪。

具体到挂靠经营场景中,不同情形下被挂靠人的刑事责任认定存在差异:其一,若被挂靠人与挂靠人事前或事中存在通谋,或者虽无明确通谋,但依据行业习惯、交易惯例可明确知晓挂靠人将借用其身份实施犯罪,被挂靠人仍积极配合,与挂靠人共同追求犯罪结果发生,则二者构成直接故意的共同犯罪;其二,若被挂靠人与挂靠人无通谋,但依据行业习惯、交易惯例能够预判挂靠人可能实施犯罪,被挂靠人既不及时制止,也不参与其中,而是放任犯罪结果发生,则二者构成间接故意的共同犯罪;其三,若被挂靠人与挂靠人无任何通谋,且依据行业习惯、交易惯例无法预判挂靠人是否会实施犯罪,被挂靠人依法依规实施的行为虽客观上对挂靠人的犯罪行为起到了配合作用,并最终导致犯罪结果发生,但其行为不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依法不认定为共同犯罪,应由挂靠人对其自身实施的犯罪行为自行承担刑事责任,被挂靠人无需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