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的那边是什么?
你不用告诉我
因为打工人还在加班
好在还有加班费慰藉疲惫的心
可是有的公司加班需要审批
那要是没有经过审批却加了班
还有加班费吗?
和小编一起来看个案例吧
●争议焦点
未按照公司规章制度要求进行事前审批的事实加班,是否应当支付加班工资。
●案例分析
加班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另一类是劳动者主动加班。
关于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可见,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按照法定标准支付加班工资,是劳动法的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不能成为阻却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的法定事由。
关于劳动者主动加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劳动者主张加班事实的应当就加班的事实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但是如果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了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那么应该由用人单位举证,如果用人单位不提供证据,那就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为了防止劳动者无效加班,用人单位可以通过规章制度对主动加班的情形进行限制,如实行加班审批制度,规范劳动者主动加班的行为。在此情形下,若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除需提供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外,还应当举证证明已按照公司要求进行了加班审批。
本案中,焦某提交的证据显示,其在2023年9月到2025年3月期间存在休息日上班及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情形,且休息日加班和延时加班均系公司安排,已经达到证明公司安排其加班且存在加班事实的证明目的。虽然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加班需要线上申请,但焦某系公司安排加班,并非主动加班,未经审批并不足以构成免除公司支付加班工资的阻却事由。
公司应按照法律规定向焦某支付加班工资。
●案件启示
用人单位对加班事项进行管理是行使用工自主权的表现。一方面,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制定规章制度,合理行使用工管理权,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免除自身法定责任或排除劳动者权利;另一方面,劳动者应当遵循公司规章制度,履行相应的加班申请和审批程序,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为依法维权提供依据。
案例来源: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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