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公司以经营困难为由辞退同意n+1,赔偿方面还可以再多一些吗?
「法律解答」
日常生活中的裁员是广义的,而法定的裁员是狭义的,必须严格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以及要求,即便按照法律规定也不是N+1。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而符合上述程序以及情形的最终补偿是N,规定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项,是指依据劳动者工作年限予以支付的补偿,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已满六个月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按半年计算。需要注意,这里的「工资」指的是劳动者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不一定等于劳动合同上写着的工资。根据法律规定,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另外需要注意,这里N+1中的「1」也并非法律规定的范畴,由双方意思自治,通过协商予以确定。因为法律规定的「1」是指代通金,它的计算规则与N并不相同。(具体可参考,《》)所以,双方在协商的过程中要注意方式方法,避免陷入僵局而错失了调解的好时机。
因此,大部分公司所谓的裁员,其实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裁员,而是企业花式劝退或提出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倘若劳动者予以拒绝,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就有支付2N或更多赔偿的法律风险。
劳动者在此时则可以根据自身情况以及用人单位实际情况去判断是否有必要申请劳动仲裁。毕竟,劳动仲裁费时费力并不是所有人都愿意,而且随着经济下行有许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倒闭最后可能没有偿付能力。因此用人单位便拿捏住了劳动者这方面的弱点以及痛点,所以才有了江湖流传的N+1。
当然了,劳动者可以借此主张一点合理适当的费用,例如年终奖以及未休年休假。倘若用人单位有诚意,想要降低法律风险避免不必要成本的,是有可能会同意的。
最后,由于广义的裁员属于协商一致解除,遵循你情我愿的原则,故而劳动者提出的各项合理请求也有可能会被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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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之焰,律师
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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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话题下优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实务操作经验,在上海市律协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闻、北京商报等权威媒体采访。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1000+件,帮助劳动者追回损失上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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