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法案例【2025】5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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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网络 侵删)

案情简介

2023年6月,A公司院内的龙门吊由西向东倒塌,恰巧压到相邻B公司的通信杆路钢绞线,导致B公司多根电线杆断裂、约7000余米光缆被压断。经鉴定,相关设施的维修费用共计57311元。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后,B公司将A公司诉至法院。

A公司辩称,龙门吊倒塌是台风等极端天气导致,属于不可抗力,且其已制定《极端天气预防预案》、下发《关于防范强对流天气的紧急通知》并提交《强对流天气防范检查表》(落实情况均标注“√”),已尽到安全防范和加固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另查明,事发前当地应急管理局发布雷雨大风黄色预警信号,明确提示将出现强对流天气并伴有8到10级大风,易造成临时搭建物、树木等受损,建议做好防风加固、防雷防暴等工作。

法院审理

本案争议焦点为A公司是否应就龙门吊倒塌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关于不能预见,事发前当地应急管理局已发布雷雨大风黄色预警信号,对可能出现的强对流天气作了预警,建议做好防风加固工作;关于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是指当事人已经尽到最大努力并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措施,仍不能避免某种事件的发生或克服事件所造成的损害结果。

A公司作为经营范围为建设工程施工的专业企业,应具备高于通常社会认知能力并保证安全生产的注意义务,对可能发生的强对流等灾害性天气及造成的后果可以预见并制定相应预案。但A公司仅在《强对流天气防范检查表》的落实情况处画“√”标注,无视视频、照片、巡检记录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不足以证明其尽到了最大努力、采取了一切可以采取的措施避免龙门吊倒塌。

最终,法院判决A公司向B公司赔偿因龙门吊倒塌造成的经济损失57311元。

法官说法

不可抗力作为免责规则,必须是损害结果发生的唯一原因。只有在证明不可抗力与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而侵权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同时表明侵权人没有过错时,才能免除侵权人的责任。

关于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是指当事人已经尽到最大努力并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措施,仍不能避免某种事件的发生并不能克服事件所造成的后果。在气象部门对台风等极端天气作出预警的情况下,相关责任方若采取了必要、合理的防范处置措施,仍发生了超出预见和控制范围的损害事故,则属于不可抗力;若相关责任方应当采取合理措施避免损害发生或扩大,而未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导致损害发生的,则不能适用不可抗力主张免责。

在此提醒相关企业,面对台风等极端天气,应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日常管理维护,提前排查设施安全隐患;极端天气预警发布后,及时采取针对性加固、防护措施,尽力消除安全隐患;全程留存完整的防护履职记录,包括巡检视频、加固照片、人员签到表等,以便风险发生时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五百九十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转自:山东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