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获17万余元全额工伤补偿,为何还要再起诉索赔7万余元?交通执法方责任认定书既未依法送达,又与现场事实相悖?审判单位审理关键证据未核实、撤诉申请秒批,背后是否存在监督缺位?近日,广西防城港市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引爆多重争议,让案件真相扑朔迷离。
事故缘起:厂区路口碰撞,责任认定存多重瑕疵
2023年4月18日7时27分许,广西盛隆冶金有限公司工人唐先生驾驶桂P号普通摩托车,在公司3号门附近厂区内T字路口左转弯时,与同公司保安季某成驾驶的防城港号二轮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受伤及车辆损坏。
事故后,防城港市公安单位交通执法支队港口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唐先生违反“转弯让直行”规定,负全部责任,季某成无责任。这一认定遭到唐先生强烈质疑。
据唐先生提交的证据显示,事故发生在厂区内部道路,现场有公司员工轮班指挥交通,指挥人员已作出禁止直行手势,多名工友均按指挥左转弯,仅季某成加速直行未听从指挥,其行为相当于正常道路上的闯红灯,是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更关键的是,事故当天交通执法方现场调解时曾明确双方为主次责任,唐先生仅需承担两至三成责任,该事实可通过交通执法方执法记录仪核实,但最终认定书却判定其全责,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
唐先生进一步指出,这份认定书存在严重程序不合规:从未依法向其送达,其直至2024年10月17日通过审判单位才知晓内容,且从未在认定书上签名按手印。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在作出之日起三日内送达当事人并由其签名,该认定书在送达及签名环节均不符合法律规定,属程序不合规的行政文书,不具有合法性,不应作为裁判依据。
值得一提的是,事故当天唐先生也受伤就医,经防城港市第一人民医院DR检查,诊断为左侧手掌第1指远节指骨基底部及近节指骨远端骨折,但他因法律意识淡薄,听从厂方“安心上班、有工伤报销”的说法,未及时主张工伤认定或赔偿,后续其所属炼铁厂也未对其伤情进行任何处理。
诉讼迷雾:17万工伤全额赔付后,再提7万重复索赔
2024年12月31日,季某成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由,将唐先生及广西盛隆冶金有限公司诉至防城港市防城区审判单位,要求唐先生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79795.16元。
庭审中,唐先生方提交的证据显示,季某成已就此次事故认定为九级工伤,并与广西盛隆冶金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书》。根据协议及中国建设银行客户专用回单,盛隆公司已于2024年11月向季某成支付全部工伤补偿款项,包括此前已支付的停工留薪期、伤残补助等49270.96元,以及一次性支付的126904.04元(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800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46200元、一次性就业补助金37800元、停工留薪工资补助5104.04元等),合计176175元。季某成获得工伤补偿后便辞工未再返厂上班,而唐先生却因伤情未获治疗,左手拇指已无法弯曲、一节骨头突出,干活极为不便,且在职期间还经历调岗、裁员等情况。
该款项已明确涵盖季某成因涉案交通事故受伤产生的全部损失及后续可能发生的赔偿费用,且协议约定,季某成收到款项后,不得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向公司提出主张,否则需双倍返还已付款项并承担相关费用。
唐先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表示,根据民事赔偿“填平原则”,受害人获得的赔偿不应超过实际损失。季某成已通过工伤途径获得全额补偿,损失已完全填补,再行起诉要求交通事故侵权赔偿,属重复主张权利,涉嫌恶意浪费司法资源。此外,唐先生在事故后曾基于人道主义,为季某成垫付94元及120元拍片费用,有微信转账及医院支付记录为证,而季某成主张的医药费中还包含非交通事故治疗费用及已医保报销部分,相关费用应依法扣除。
司法争议:审理程序存多处不当,当事人直指院长监督失职
该案先后于2025年3月12日、4月22日两次开庭审理。第一次庭审被告为唐先生,第二次庭审追加广西盛隆冶金有限公司为共同被告,但两次庭审均因双方意见分歧大未达成调解。2025年7月21日,季某成提出撤诉申请,审判单位当日裁定准许。
唐先生直指案件审理存在诸多程序不当:审判单位未依法排除存在严重瑕疵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对季某成已获工伤全额补偿的事实未作审查,未核实医药费构成及报销情况;未充分听取其关于事故责任、重复索赔等关键问题的陈述和申辩;对其提交的路面监控视频、微信聊天记录、录音、垫付费用凭证等多项关键证据,未全面审查认定,导致其诉讼权利未得到充分保障。
更令唐先生无法接受的是,审判单位对季某成无正当理由的撤诉申请审查不严,仅以“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为由裁定准许,未排查其规避法律责任、掩盖事实真相的嫌疑。唐先生表示,自己是在被季某成起诉后才开始权益维护,至今已花费3万余元权益维护成本。
唐先生认为,审判单位院长作为司法监督第一责任人,负有监督本院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及审理程序的法定职责。但康先生认为该院长疑似未能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导致案件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及程序方面存在多重错误,涉嫌违反《人民法院组织法》《法官法》等相关规定,严重损害了其合法权益。
为此,唐先生提出明确诉求:请求相关监督部门对案件全面审查,撤销准许撤诉的民事裁定书并重新审理,依法驳回季某成的诉讼请求;督促交通执法部门重新审查事故责任认定书,作出符合客观事实的认定;请求纪检监察等部门对审判单位院长的失职行为调查核实,依法作出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并要求其书面道歉;同时希望相关部门对其自身工伤认定及赔偿问题作出妥善处理。
事件反思:厘清纠纷症结,让案件处理经得起检验
这起纠纷的核心矛盾,聚焦于责任认定的公正性、赔偿主张的合理性与司法审理的严谨性三大层面。对唐先生而言,权益维护不仅是摆脱“全责”标签与重复索赔的困扰,更希望自身工伤待遇得到落实,事故责任、赔偿范围等关键问题得到清晰界定。
交通执法部门的责任认定需回归事实本质,现场指挥手势、多数车辆通行习惯、执法记录仪记录的调解过程,都是还原责任比例的重要依据,认定书送达等程序瑕疵也需依法纠正。季某成已获全额工伤补偿,其再提诉讼需严格依据“填平原则”核实,重点排查医药费中的非关联费用及已报销部分,避免司法资源被不当占用。
审判单位审理本是厘清是非的关键,需严谨审查瑕疵证据、全面采信当事人提交材料,充分保障诉讼权利;审判单位院长更应履行监督职责,及时发现并纠偏审理中的疏漏。
目前,唐先生的相关申请已提交相关部门,公众期待调查聚焦核心争议,既还当事人公道,也为类似“工伤+交通事故”纠纷提供清晰处理指引,让每一起案件的处理都经得起法律与事实的检验。
(以上内容均基于当事人诉求及公开案件材料整理呈现,相关争议与事实有待相关部门进一步调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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