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次,我因为救人受伤被解除劳动合同,我找被救小孩父母承担我的医药费和误工费,法院判是我把小孩拉倒的。因为被救小孩的父亲是分管纪检和司法工作的领导,他说了算。

之前工伤认定时,广发银行承认我是救人受伤,但认为支行长组织的活动不是广发银行的集体活动,救人受伤与广发银行无关;劳动部门的结论是我因保护同事女儿受伤不符合工伤认定标准。法院认为广发银行和劳动部门都搞错了,不能作为证据。

工伤认定时,为证明我不是工伤,广发银行安排职工去做证,实际就是被救小孩母亲支行长王军安排的手下职工。当时谭美兰和其他职工一样说我是参加职工自发的登山活动中为保护同事女儿受伤。判决书上没提工伤认定时职工说的话,只当是他们没说过。

随便找个小学生听了我和被救小孩母亲王军的对话录音,都知道她多次承认我是因挡她女儿受伤。法院认为从录音中听不出她承认我是因挡她女儿受伤。

我找被救小孩父母承担医药费和误工费时,支行行长王军安排手下职工谭美兰和黄宝辉做伪证。谭美兰说是我把小孩拉倒的;黄宝辉不敢做伪证,也不敢得罪领导,说没看见我怎么受的伤,只看见事后我和被救小孩李臻坐在地上。法院认为谭美兰和黄宝辉的证言相互印证,证据确凿,就是我把小孩拉倒的。

附上广发银行答辩书、广东省劳动厅结论和法院判决书主要内容以及对话录音,可以去相关单位核实。具体哪个法院和法官这里就不写了,根据判决书上的信息,在法院系统可以查到。

有谁能找到谭美兰,问问为什么劳动部门的工伤认定书上写着谭美兰和支行其他职工一样都说我是为保护同事女儿受伤,而法院的判决书上写着谭美兰说是我把孩子李瑧拉倒的。

广发银行广州分行答辩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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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劳动厅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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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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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书

对话录音。

本人:今天(人事部)小邱打电话通知我上个月劳动合同到期。

支行行长王军(被救小孩母亲):你合同什么时候到期,是这个月么?

本人:我记得是这个月底,她说是上个月底。

支行行长:你合同自己不拿一份?

本人:谁还顾得上看那,现在只顾治腿了,当时是集体活动,并且挡的是别人家孩子受的伤。我想着支行你能不能说一下,因为你家孩子摔下来,我挡了一下受的伤。

支行行长:我知道了,我去说一下吧。你有没有找过分行?

本人:我没有,医生让我不要走动,做完手术2个月内不要走动。我一直都想把这件事当成工伤,等回头再交涉吧。这次合同到期,起码等我病好了再解除合同。

支行行长:你想要我怎么样?

本人:不管怎么样,起码等我腿治好了再说吧?

支行行长:我不是已经说了,我刚才不是答应你了。支行的员工,包括我个人,人事上不是我支行能说的算的,我都要受上面管理。你可以问一下阿石,你没出声,我已经给你报工伤了。我们支行的员工就象我的孩子一样,我并不是说因为你是救了我的女儿我就这样做。你毕竟受重伤了。你说是集体活动,那天并不是说你们一定要参加。

本人:行长说了,我能不去?

支行行长:有人就没去。你问问阿石,当时给你报工伤了,是你自己上去说星期六爬山,还是救了我女儿。分行一听,反过来责怪我们,怎么什么情况都报工伤。当时你也可以不去。

本人:那不是肯定要向你请假?

支行行长:你可以不去,阿石就说他小孩怎么了就没去。

本人:是不是工伤等我伤好点了再去行里交涉,眼下……

支行行长:我答应了,你老纠缠什么?

本人:我毕竟是参加集体活动受的伤,并且是挡别人家孩子受的伤,我一受伤行里就扔下不管了。

支行行长:我听了就不高兴,你老是强调挡了我家孩子,当然,你挡的行为我不是说那什么,你到处讲,我救了别人,我挡了什么,你老是拿来讲,你什么意思?

本人:我没什么意思,我是想着不能因为这件事,合同一到期,我现在就没法过了。我眼下要先治病,前一阵刚做了手术,将来怎么样还不知道,行里这样做太过份了。我参加集体活动受的伤,并且是挡别人家孩子受的伤,结果行里就把我撂下不管了。

支行行长:你也知道,别说你,我自己也受上面管,我只能帮你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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