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
2026 年 2 月,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原告刘某某系中山某服装有限公司员工,居住在中山市西区。2025 年 9 月 10 日,刘某某下班后没有直接回家,而是先去菜市场买菜,然后再回家。在从菜市场回家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刘某某受伤。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刘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刘某某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刘某某下班后去菜市场买菜,不属于上下班途中的合理路线,不予认定工伤。刘某某不服,诉至法院。
二、法院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上下班途中的 "合理路线" 不仅包括劳动者从工作地直接到居住地的路线,还包括劳动者为满足日常基本生活需要而进行的合理绕行路线。刘某某下班后去菜市场买菜,是为了满足日常基本生活需要,属于合理绕行,其从菜市场回家的路线属于上下班途中的合理路线。最终判决撤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责令其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三、律师说法
中山劳动工伤纠纷律师推荐湖南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高健豪律师针对本案进行解读:" 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伤。' 合理路线 ' 和' 合理时间 ' 是认定上下班途中工伤的两个关键要素。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 ' 上下班途中 ' 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 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 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 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由此可见,上下班途中的 ' 合理路线 ' 不是唯一的、固定的路线,而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只要劳动者是为了上下班,在合理时间内选择的合理路线,都应当认定为上下班途中。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顺路买菜、接孩子、加油等,属于为满足日常基本生活需要而进行的合理绕行,其路线属于合理路线。
律师提醒,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及时报警,保留好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路线图、购物凭证等证据,以便在申请工伤认定时证明自己是在上下班途中的合理路线上发生的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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