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文旅火得毫无理性
陈宜之
11月28日新闻,自2026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的记录(包括吸毒记录)应当予以封存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公开。南通文旅官方账号因就此事在兵团禁毒账号下评论“哪位少爷吸了?”,粉丝量从几十万上升至四百多万。
火爆是有原因的,但并不是合理的,更不是理性的。
先分析原因。以往官媒账号的发声总是四平八稳的态度和端着的说话姿态,实在缺乏具体的情感共鸣,而一句“哪位少爷吸了?”显得格外的真实与接地气,立刻获得网民的好感,秒杀诸多文旅领导亲自出镜宣传。
但可以肯定的是,这条评论一定是账号操控者个人所为,绝不是南通文旅官方的态度。因为这句话“少爷”一词就立马引起了矛盾的尖锐化,本来是一部法规的出台,被解读成某个法学专家专门为自己孩子量身定做宽松条款。网络上随便一搜都能搜到具体哪个法学专家以及他的孩子的事情,这明显带偏了节奏。
甚至拟出了非常悲壮的一句话:“满朝文武扶太子,唯有南通扶社稷。”这就更扯淡了,已然把“少爷”替换成了“太子”,却不知道一部法律法规的修订或者推出,需要经历怎样的法定程序,连最基本的常识都不具备,就妄加评议。但是恰恰是这样极端的言论在喧嚣的互联网世界更有市场,因此说南通文旅火得毫无理性。
其次,以国人深受毒品戕害的近代历史和缉毒警察悲壮牺牲的事实来控诉新规对近代历史与缉毒警察的亵渎。这一点从全网各地文旅账号一窝蜂地转发禁毒视频就可以看出来。缉毒警察主要打击与毒品相关的违法犯罪行为,例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犯罪行为,对吸毒、注射毒品者依法进行治安管理处罚。请注意犯罪行为与违法行为的区别。这一点在2005版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与2026版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是一致的,吸毒是治安违法行为,而不是犯罪行为。
吸毒是个人行为,只要他不偷不抢,并没有对社会造成危害,怎么能定性为犯罪行为?当然我们国家对吸毒行为的管控也是非常严格的,虽然不是犯罪行为,但是依然得接受治安管理处罚(主动登记或接受戒毒治疗者可免于处罚)。严格管控的原因也是非常简单的,吸毒成瘾就离犯罪不远了,毒品昂贵,吸毒者即便家产万贯也会倾家荡产,因为毒瘾非常难戒除,为了获得毒品来源,走上贩毒道路就是大概率事件了。
第三,新规将治安违法行为(如吸毒)进行封存跟封存之前有没有区别呢?应该说几乎没有区别。封存记录不是删除记录,记录仍在,只是不在公众面前公开。在新规出台前,个人同样不可以去公安机关调取他人的吸毒记录,部分企业在招聘时会要求应聘人员提供一份无犯罪记录证明(注意,是“犯罪记录”,而不是“治安违法记录”),部分地方的公安部门在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时,会在证明的下面附上一份治安违法记录列表,这是过去没有封存制度时的普遍操作。这样的附录往往让改过自新的吸毒者重新融入社会时被区别对待了。至于公务员录取与征兵等特殊职业,政审仍然是必不可少的环节,这就是新规中提到的封存后“有关国家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的情形。
我们不能说没有吸食注射毒品就没有贩毒制毒,因此吸食注射毒品就是犯罪行为。毒品的危害一般人是清楚的,你还要吸食注射,那是你个人行为,也是你的作死,不能定性犯罪行为,但是可能危害社会,因此进行治安处罚。
但是不是所有人对毒品都有清醒的认识,尤其青少年,学校家庭教育不到位,误吸毒品,或者被蒙蔽情况下沾染毒品(这一点在二十年前的沿海地区还是不少见的),那么这些失足青年改过自新后想要重新融入社会,这个社会是不是应该更加人性化地对待他们,给他们一个机会?反对者无非担心一旦松口,会不会导致吸食毒品更具普遍化而导致毒品失控,社会失控。
归根结底,大家讨论吸毒记录封存,是考验新规如何平衡公平与人性化,既给改过自新者出路,又守住公共安全底线。新规的初衷是减少社会歧视,避免一次违法终身污名化,帮助那些真心改过的人回归正常生活,但在南通文旅那句犀利的质问后,更多人道出了自己的担忧。这项政策会不会被有背景有资源的人滥用?我们不是不给犯错的人机会,但更要记得毒品背后是鲜血与牺牲。
疑问,公众人物吸毒后是否仍会被官方通报。以前很多艺人因吸毒被通报封杀,新规实行后即便不通报,也必须知会广电总局封杀该艺人。当然这只是我的看法。
对于以上疑问,有待明年1月1日《(新)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后再作观察。
最后,政务账号如何更加接地气地发声又保持权威性,值得政务部门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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