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于2025年09月01日实施,这一次,最高院终于不再坚持了,与人社部的意见一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再存在劳动关系。
作为劳动法律师,我们再也不用这么累心,纠结到底给客户什么样的答案了。以后,凡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就再也没有劳动关系了,再也没有不同意见了。
至于开始为什么有不同的意见,这是基于《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2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则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两者有不一致之处,这是争议的原因。
而人社部和最高院,根据自己的不同理解,就形成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一、人社部的态度一直非常明确,只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即不再存在劳动关系。
人社部的答复意见(人社建字〔2016〕69号)认为“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者只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无论其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合同自然终止。”后续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6979号建议的答复》(人社建字〔2019〕37号)的说明明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6项关于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终止的授权,2008年9月公布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明确,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愿意继续工作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关系可以按劳务关系处理,依据民事法律关系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
二、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则是未享受养老待遇就尚未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后来有一定的调整,要看是否用人单位原因)。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含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终止的确定标准问题的答复》(〔2015〕民一他字第6号)中明确“原则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意见,即:对于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含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合同关系的终止,应当以劳动者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为标准。”
两个机构的不同意见,均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的发布而停止了争论。其中第二十一条规定,本解释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而废止的这个条款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的第一款“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而保留的第二款是“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这里虽然没有明确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不存在劳动关系,甚至看似没有什么关系,但事实上,通过这个条款可知,不再对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与劳动关系进行了区分。再结合2024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第六条不区分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而是统一以退休年龄为准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应当保障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等基本权益。”再结合在7月3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二条第一款规定“【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超龄劳动者),超龄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适用本规定。”根据该规定,这里不再区分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而是统一以年龄进行划分、管理,只要是超龄劳动者,都订立书面用工协议。注意,这里不是“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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