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改编:一场土地纠纷的和解困局
东乡村民甲与乙因宅基地界限争执多年。2023年,法院判决乙需拆除侵占甲的10平方米围墙并赔偿3万元。执行阶段,乙的账户被冻结后,双方在法院调解下达成和解协议:乙支付2万元补偿款,甲放弃拆除要求。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终结”,乙当场支付款项,甲申请解冻账户。
数月后,乙以“判决事实认定错误”为由申请再审,主张原判决赔偿金额计算有误。此时,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且乙未在协议中声明保留再审权利。法院最终裁定:终结再审审查程序。
钩子设置:
“账户解冻了,纠纷却再起——乙为何付了钱仍输掉再审?”
二、裁判结果与理由
结果:驳回乙的再审申请,终结审查。
法院核心观点:
和解协议性质:双方通过协议重新确认权利义务,债权人(甲)放弃部分权利(拆除要求及1万元赔偿),债务人(乙)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属于实体性和解合同。
履行完毕的效力:协议未声明保留再审权,且乙已支付2万元,表明其通过和解“了结纠纷”,视为对原判决的认可。
程序终结依据: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402条:当事人达成和解且履行完毕,未声明不放弃再审权利的,法院应终结审查。
▶ 诚信原则:乙履行后反悔,违反禁止反言规则,增加诉讼负担。
三、法律分析:和解协议的“终局性”如何成立?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
俞强律师系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律硕士,执业十余年代理民商事纠纷超百起,专注再审与执行争议解决领域。
问题1:和解协议为何能阻断再审?
答:核心在于双重效力:
实体效力:协议替代原债权债务关系(如甲放弃拆除权,乙减付1万元),形成新合同关系。
程序效力:履行完毕视为纠纷终结,除非协议中明示保留再审权(《民诉法解释》第402条第3项)。
问题2:哪些情形可推翻和解协议?
答:仅4类例外(附抗辩策略):
情形法律依据被告抗辩要点欺诈、胁迫《民法典》第148-150条举证对方胁迫签署(如录音、证人)内容违法《民法典》第153条协议免除法定责任(如工伤赔偿)重大误解《民法典》第147条证明误解关键条款(如金额计算错误)损害第三人利益《民法典》第154条担保人未同意债务变更
案例对照:
某借贷纠纷中,债权人因债务人迟延履行和解协议,成功解除协议并恢复原债权(本金130万元+利息)。
问题3:如何避免和解后“再生事端”?
答:3步锁定终局效力:
条款明示:
▶ 必须写入:“双方权利义务终结,任何一方不得就原争议再行主张权利”。
▶ 选择声明:“本协议履行不影响申请再审权利”——否则视为放弃。担保衔接:
▶ 债务变更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担保责任免除(《担保制度解释》第20条)。即时履行:
▶ 通过法院冻结资金直接划扣(如临夏中院案例),避免履行争议。
四、风险提示
和解协议的双重效力既是“盾牌”也是“陷阱”。
上海再审律师特别提示:
对债权人:让步权利前需评估债务人履约能力,可约定“迟延履行即恢复原债务”。
对债务人:履行后反悔可能承担程序驳回+诚信惩戒的双重风险。
具体案件需要咨询专业律师,避免条款设计漏洞引发二次纠纷。
作者介绍:俞强律师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一座12楼
教育背景:北京大学法律硕士
专业荣誉:
2024年“君澜专业领航奖”
上海政法学院实习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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