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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要
2023年9月,霖某公司与可某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约定由可某公司为骨科手术医疗器械提供人体解剖相关科研实验服务,合同预估费用18万元,服务时长2天。合同明确约定:服务时间变更需提前7日书面通知并取得霖某公司同意;可某公司须确保实验设施、设备及材料符合约定标准;因不可抗力导致实验无法按期进行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签订后,霖某公司依约支付预付款,双方约定服务时间为2023年10月14日。然而,实验前一日,可某公司以“国家生产安全机关突击检查”为由单方面通知实验延后,且后续多次沟通均未回应。同年12月,霖某公司发函解除合同,并于协商无果后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全额返还服务费18.8万元。
可某公司抗辩称,实验室被公安机关查封属于不可抗力,应免除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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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观点
审理中查明,2023年10月13日,可某公司实验室因涉及案件侦查需要被大兴派出所查封,停止经营至12月,但公司工作人员人身自由未受限制。
浦东法院经审理认为:
案涉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履行;
根据合同约定,可某公司未能按期提供服务时,应履行提前7日书面告知义务并取得对方同意,但其未满足该条件;
公安机关的查封行为虽属行政行为,但并非“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情形,不符合不可抗力的法定构成要件;
可某公司长期失联,且实验室被查封导致合同履行基础丧失,霖某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法院据此判令合同解除,可某公司全额返还服务费。可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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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与实务启示
不可抗力在技术服务合同中的认定标准
不可抗力条款的适用需严格遵循《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即事件需具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三要素。本案中,行政机关的监管行为虽客观上导致合同履行受阻,但若该行为源于企业自身经营合规性问题(如实验材料、设备或内容存在合法性瑕疵),则不属于不可抗力范畴。
医疗数据服务商的合规义务与风险防范
骨科医疗器械的实验数据直接影响后续行政审批与产品上市进程,服务商需确保实验全流程符合数据安全、隐私保护及相关监管要求。若因自身合规瑕疵引发行政调查或查封,服务商需承担违约责任,且无权援引不可抗力免责。
合同条款设计的精细化建议:
明确约定不可抗力的具体情形及举证责任;
设置因监管行为导致履约障碍时的通知义务、替代方案及责任分配机制;
引入阶段性解除权条款,避免因长期履约不确定导致损失扩大。
司法实践对行业规范的引导作用
本案裁判体现了法院对医疗实验服务领域特殊性的充分考量,强调不因行政监管行为的存在当然免除违约方责任,有助于督促服务商强化合规管理,维护医疗器械生产商的合法权益。
启示
结语
医疗器械实验服务合同履行中,服务商应始终将合规性作为履约核心,审慎评估自身抗风险能力,并通过完善合同条款、建立应急机制规避潜在争议。对于委托方而言,除关注合同解除与退款权利外,更应在签约阶段明确约定数据完整性、时效性保障及违约责任条款,以筑牢权益保护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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