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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26日,四川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完善婚假。依法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二十日,登记前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增加五日。

(二)延长生育假。符合规定的夫妻,延长女方生育假九十日;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女方,经申请同意还可再延长生育假三十日。

(三)延长男方护理假。将男方护理假由二十日延长至三十日,方便男方照护妻儿,共担责任。

(四)完善婚育假期规定。子女三周岁以下的夫妻,每年享受十个工作日育儿假。婚假、生育假、护理假、育儿假期间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2025年11月28日,四川省卫健委、人社厅联合发布了有关假期规定适用问题的指导意见,劳动法库特制作一组图片呈现指导意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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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中有关假期规定适用问题的指导意见

川卫发〔2025〕14号

各市(州)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已于2025年11月26日由四川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为准确理解和把握《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中有关假期规定适用问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关于婚假规定适用问题

(一)2024年11月28日(含)之后办理结婚登记的,适用现行《条例》规定的婚假假期;已休或正在休婚假的,按现行《条例》规定的婚假假期补足,休假职工应与用人单位完善补假手续。

(二)婚假原则上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休完。婚假不能一次性休完的,经职工与用人单位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分段休。

(三)再婚职工适用现行《条例》规定的婚假假期。

二、关于生育假规定适用问题

(一)2025年11月28日(含)之后生育子女的,适用现行《条例》规定的生育假假期。

(二)2025年11月28日正在休生育假的,适用现行《条例》规定的生育假假期,休假职工应与用人单位完善延长假期手续。

(三)2025年11月28日之前已经休完生育假的,不再补假。

(四)生育假应当一次性休完,不能分开休。

三、关于护理假规定适用问题

(一)2025年11月28日(含)之后生育子女的,适用现行《条例》规定的护理假假期。

(二)2025年11月28日正在休护理假的,适用现行《条例》规定的护理假假期,休假职工应与用人单位完善延长假期手续。

(三)2025年11月28日之前已经休完护理假的,原则上不再补假。

(四)护理假应当在女方生育假期间休,原则上一次性休完。生育双胞胎或多胞胎的,不叠加计算护理假。

四、关于育儿假规定适用问题

(一)育儿假按子女周岁计算,分别在子女0—1周岁、1—2周岁、2—3周岁期间,夫妻可分别休十天育儿假。

(二)每周岁内的育儿假不能结转到下一周岁休。

(三)有两个及以上三周岁以下子女的,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不以子女数量叠加计算育儿假假期。

请各地准确把握政策口径,积极广泛宣传,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推动《条例》平稳有序实施。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5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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