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环境网)
转自:中国环境网
“一案双查”指在生态环境违法案件办理过程中,同步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程序。这一工作模式带来了哪些突破与挑战?让我们倾听来自执法一线的真实声音。本期受邀嘉宾为四川省泸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王凌云。
从基层执法实践来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行政处罚”联动工作模式(即“一案双查”)彻底改变了以往“以罚代赔”或“先罚后赔”的传统做法,系统性地破解了“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治理困境。该机制不仅通过行政处罚惩戒违法行为,更借助赔偿机制量化“绿水青山”的生态价值,将行政惩戒与民事救济有机结合,实现对环境问题的全链条、多维度治理。
“一案双查”的核心在于通过法治化、制度化途径将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关于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等政策,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行政处罚并行不悖的程序与标准。行政处罚重在追究违法者的行政法律责任,维护环境管理秩序;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则侧重追究其对公共环境权益造成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核心在于恢复生态功能。二者性质、功能各异,不可相互替代。行政处罚具有惩罚性与威慑性,重在“罚”;损害赔偿具有补偿性与恢复性,重在“修”。“一案双查”将“罚”与“修”紧密结合,既惩戒违法者,又确保生态得到实际修复,避免“一罚了之”、旧账未还的弊端。传统执法往往仅追究行政责任,而“一案双查”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落到实处,实现责任追究全覆盖。
以往行政处罚与损害赔偿调查分头进行,易导致重复调查,既浪费行政资源,也加重企业负担。“一案双查”通过同步立案、同步调查、证据共享,契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中关于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对行政机关而言,该机制推动形成行政执法、民事赔偿、刑事司法协同发力的治理格局,提升执法刚性。对企业而言,使其清晰地认识到环境违法不仅面临罚款,还需承担更高额的修复成本,从而倒逼其从“要我环保”转向“我要环保”,将守法内化为发展前提。对社会公众而言,通过该机制使生态成本回归至责任主体,符合“损害担责”的公平原则,回应了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的期待。
总体而言,“一案双查”是环境治理领域一项必要且积极的改革。它推动执法理念从“惩罚为主”向“修复优先、惩教结合”转变,实现从事后处置向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修复的全过程治理演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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