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窝藏、包庇罪?
窝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
二、窝藏、包庇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解答:
窝藏、包庇罪的构成要件是:
1.窝藏、包庇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对罪犯的刑事追诉和刑罚执行活动。
窝藏、包庇行为客观上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司法机关的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给司法机关对犯罪分子的侦查、起诉、审判、执行活动造成障碍或者根本无法进行。
窝藏、包庇的对象是犯罪人,不受其所犯之罪的性质、应判刑罚的种类的限制。作为窝藏、包庇罪对象的犯罪人包括判决前的犯罪嫌疑人和判决后的犯罪人。判决前的犯罪嫌疑人包括犯罪后尚未被司法机关发现的,已被司法机关发现但尚未采取强制措施的,或者虽已决定采取强制措施但尚未执行的,已被执行强制措施但尚未判决的。
2.客观方面表现为为犯罪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
具体包括两个方面:
(1)帮助犯罪分子逃逸的窝藏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窝藏、包庇刑事案件活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办理窝藏、包庇刑事案件解释》),窝藏行为主要表现为犯罪人提供隐藏处所、交通工具、通讯工具、金钱财物等,帮助犯罪人逃匿。以上这些帮助犯罪人隐藏、逃匿的方式,行为人往往同时使用,如既资助犯罪人钱物,又为其指明逃跑的路线、方向,提供去外地躲藏的地址,等等,而且在同一案件中,行为人往往既为犯罪人提供隐藏处所,又采用上述方法帮助犯罪人外逃、藏匿。
(2)作假证明包庇犯罪人。
根据《办理窝藏、包庇刑事案件解释》的规定,包庇行为主要表现为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刑事追究或者获得从宽处罚的行为。本条罪名为选择性罪名。不论行为人实施了窝藏及包庇两种行为,还是仅实施了其中一种行为,仍为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在实践中多为犯罪人亲属、朋友等。犯罪人本人不能成为窝藏、包庇罪的主体,共同犯罪人相互之间也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即明知对方是犯罪人而故意加以窝藏、包庇。
所谓明知,既包括行为人确定对方必然是犯罪人,也包括只认识到对方可能是犯罪人。行为人将犯罪的人所犯之罪误认为是其他犯罪的,不影响“明知”的判断。如果确实不知对方是犯罪人,因受欺骗而为其提供了一定的处所或者帮助其逃往他处,则不构成窝藏、包庇罪。
三、窝藏、包庇罪的刑事责任是什么?
依照《刑法》第310条第1款规定,犯窝藏、包庇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致电要永辉律师。要永辉律师执业十多年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可以为羁押在三门峡市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申诉控告、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
▼三门峡市看守所推荐会见律师:要永辉律师,资深刑事辩护律师。要律师执业十多年以来办理了大量案件,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刑事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死刑辩护、申诉控告、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勤奋、敬业、务实,突出的业绩、良好的职业道德,赢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