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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NO.1

民事债权的执行阻碍

金融借贷案件中,债权人持生效判决申请执行时,常遇执行标的被刑事机关查封的情况。刑事侦查阶段大多以“涉嫌犯罪所得或与案件相关的财产”¹为由查封财产,查封过程普遍存在查封范围广、期限长、刑民程序协调难等问题。一旦民事执行与刑事程序交叉,案外人的合法债权实现路径便会陷入停滞。

本文结合笔者近期承办案件,拆解刑民交叉场景下推动民事执行的实务经验。

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

第一百四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一)案情脉络

2023年8月10日,贷款公司与A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合计出借5000万元,A公司以其名下13套房产为借款办理抵押登记。

因A公司逾期未还款,贷款公司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判决确认其的债权,并明确其对13套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2025年2月判决生效后,贷款公司申请执行。却被知案涉抵押房产于2023年11月被公安机关查封,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执行财产,法院拟终结本次执行,执行陷入僵局。

案件难点

NO.2

刑民程序的

结构性冲突与实践困境

刑民交叉案件的核心矛盾,源于刑民诉讼目标差异:民事诉讼以解决权利义务争议、实现债权为核心,刑事诉讼聚焦严惩犯罪、追赃挽损,当两者指向同一财产(如本案抵押房产),冲突便直接爆发。本案中,贷款公司在侦查阶段不知房产查封依据,审查起诉阶段提交《法律意见书》亦无回应。办案机关的 “刑事优先” 倾向,源于职责定位与跨程序协调机制缺失——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无权限、无义务审查民事权利,民事执行法院又因刑事查封无法推进,形成民事权益 “被裹挟却无人负责” 的真空地带。

正是这一真空,代理团队选择主动介入刑事程序:通过申请参加刑事诉讼、推动法检公联动,让民事权利主张进入审查视野,以打破 “先刑后民” 机械适用,为后续解封与财产处置铺路。

办案路径

NO.3

从权利夯实到程序突破的

四阶段策略

代理团队以推动善意抵押权人参与刑事程序、恢复财产话语权为主线,分四阶段推进,逐步打破执行僵局。

(一)第一阶段:权利基础梳理与证据固定

核心目标是证明贷款公司的善意第三人地位,形成完整的借款—抵押—确权证据链,具体包括:

1.债权与担保证据: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不动产抵押登记证明(2023年8月设立)、借款资金支付凭证,用于证明抵押权设立的合法性。

2.民事确权证据: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生效证明和执行立案回执。证实债权已获司法确认且进入执行程序,为优先受偿权提供法律依据。

3.排除恶意抵押的证据:对比刑事查封时间(2023 年 11 月)与抵押登记时间(2023 年 8 月),证明贷款公司设立抵押权时对刑事风险不知情。

(二)第二阶段:法律检索与策略制定

围绕善意第三人优先受偿核心,构建三层法律支撑体系:

法律依据

核心条款内容

本案适用价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

(法释〔2014〕13号)

第十一条: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

第十三条:债权人优先受偿权在“人身损害赔偿医疗费”后

贷款公司无需因刑事程序丧失抵押权;若无被害人申报 “人身损害赔偿医疗费”,可优先受偿

《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

十二、明确利害关系人诉讼权利。善意第三人等案外人与涉案财物处理存在利害关系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相关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并听取其意见。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和被告人对涉案财物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就财物处理部分提出上诉,被害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

为贷款公司申请参加刑事诉讼、提交权利主张提供程序依据

《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条:善意取得制度

夯实贷款公司“善意第三人”的法律地位。

(三)第三阶段:刑事与民事执行程序 “双轨同步” 启动

针对案件跨地域特点,同步向刑事办案机关与民事执行法院提交法律意见、预约当面沟通, “双轨同步” 启动:

1.与民事执行法院沟通:明确法官办案难点、需配合事项,以及重新启动执行、拍卖查封房屋的具体条件;

2.向刑事办案机关(公安、检察院)提交文件:《解除查封申请书》,阐明抵押权设立早于查封、民事判决已生效、贷款公司为善意第三人等事实,依据法释〔2014〕13 号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请求解除查封;

3.向刑事案件审理法院提交文件:《解除查封申请书》(内容同上)、《参加诉讼申请书》,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主张作为利害关系人参与刑事诉讼的权利。

避免仅依赖单一机关(如仅向执行法院推动执行拍卖进展),应同时启动刑事法院(申请参加诉讼、解除查封)+民事执行法院(提供执行立案信息)双轨并行,形成司法闭环,减少部门间推诿。

跨地域案件需注重属地联动:如本案中向刑事办案机关提交我们的执行材料,让刑事办案机关直观了解财产的民事执行状态,降低沟通成本。

(四)第四阶段:沟通推动与温和施压

代理人通过多轮电话沟通最终争取到一次庭前会议与法官线下面谈机会,庭前会议中代理人重点强调三点:

1.贷款公司先抵押—后查封—生效判决—执行受阻的逻辑链,结合《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的政策导向,指出解除查封不仅关乎个案公平,更涉及优化营商环境、保障金融交易安全”;

2.风险提示:案涉房产当前面临房地产市场不景气现状,拖延执行将导致双输,先行拍卖、提前兑现执行款对各方均有利;

3.提交案例支撑:代理人通过检索,发现在杭州有一个类案,该案发生地点同为杭州,执行法院协调公安解除轮候查封、拍卖抵押房产并提前发放 2000 万元优先受偿款,与本案高度相似 。

《杭州市中院 “善意文明执行优化营商环境” 典型案例之十》(杭州某小额贷款公司执行案)

经四阶段稳步推进,两地法院最终达成共识:鉴于刑事案件尚未办结,决定对案涉 13 套房产先行启动拍卖程序,拍卖所得款项暂不予处置。结合当前房价下行的市场环境,此举既能最大限度保障执行款数额充足,也已成为本案当事人现阶段能取得的最优成果。

结 语

NO.4

刑民交叉地带的

“秩序平衡”

刑民交叉案件的本质,是刑事追赃与民事债权的利益平衡。本案中,善意案外人+生效民事判决+优先受偿权构成破局三要素,而律师的核心作用,是通过精准的法律援引、系统的程序设计,将纸面上的权利转化为实际可执行的权益。

正如杭州中院善意文明执行案例所体现的,刑民交叉不应成为债权实现的终点,反而应是展现司法智慧的起点——通过兼顾刑事程序的追赃需求与民事债权的合法权益,既维护法律权威,又保障市场主体的交易安全,最终实现法理与情理的统一。

编辑:芷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