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介绍:类案反差处理

2024年海南一起宠物粮跨境推单走私案引发笔者关注:涉案主体以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名义申报宠物粮,被认定通过伪报贸易性质,偷逃税款59.8万余元。最终,该案未按刑事程序追责,仅由洋浦海关作出行政处罚(浦关缉查字〔2024〕2号)。

这一结果与同期粤刑终507号洋酒推单走私案形成鲜明对比,后案中,偷逃税款44万元的当事人被判处缓刑,偷逃税款99万元者获刑四年。同样是推单走私、偷逃税款超刑事立案标准(10万元),为何海南该案能实现“刑事转行政”?目前官方未公开具体原因,结合法律实践与案件细节,可从三方面进行合理推论。

二、“刑事转行政”原因推论:基于法律逻辑与案件细节的分析

(一)主观层面:对合规边界的认知模糊,非直接故意逃避海关监管

从推单模式的行业现状看,部分企业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与一般贸易的边界认知存在偏差。笔者推论该案中,涉案主体可能并非明确知晓“拆分分销订单、补做三单”属于走私行为,其或许误将“形式上符合三单对碰”等同于合规,认为“拆分订单只是优化业务流程”,而非主观恶意逃避海关监管。

这种认知模糊与直接故意走私有本质区别:前者缺乏明确的违法意图,后者则是明知违法仍主动为之。根据刑法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主观恶性较轻时结合考量偷逃税款金额,司法机关可能认定其情节未达到刑事处罚标准,转而适用行政处罚。

(二)行为危害:未造成额外公共风险,危害范围可控

该案涉案商品为宠物粮,走私行为的刑事追责,除考量偷逃税款金额外,还会评估行为对公共利益的危害程度。笔者合理推论其未引发食品安全问题,如无质量不合格、未造成宠物健康损害等情况,也未违反国家关于宠物粮进口的限制性规定,如未涉及违禁成分、未逃避检疫要求。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出发,危害范围可控的行为,更易被认定为情节轻微,从而避免刑事处罚。

(三)配合态度:主动协作降低办案成本,具备从宽基础

涉案主体在案件调查阶段采取了积极配合的态度:一方面,主动提供推单记录、订单数据、财务凭证等关键材料,未存在销毁证据、隐瞒事实的行为,大幅降低了办案机关的办案难度和办案成本;另一方面,表达了认错认罚的意愿。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酌定不起诉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检察机关可作出不起诉决定。意即,酌定不起诉是检察院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体现。而涉案主体的行为,符合情节轻微的认定条件,为刑事追责转行政处罚提供了从宽处理的基础。

三、案件核心启示:推单模式下企业的合规底线

尽管刑事转行政的具体原因未公开,但该案已明确推单模式的合规红线:

1.贸易性质不可伪报:无论主观认知如何,将分销用途商品作为个人自用、通过跨境电商渠道进口,必然存在走私、违规风险;

2.配合调查很关键:若不慎触及违法边界,主动配合、认错认罚、及时整改,可能成为降低责任等级的重要因素,但也要注意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3.提前合规是前提:企业需明确区分跨境电商与一般贸易的适用场景,建立订单真实性审核机制。

四、结语

跨境电商推单模式本身并非违规工具,其合规使用能帮助中小商家对接跨境渠道,实现规范化经营;但当模式被滥用,突破真实订单、合规资质、如实申报的底线时,便可能涉嫌走私逃税。推单模式并非避税工具,企业应以法律边界为底线,合规运营。

本文作者: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 海关与财税团队 谢婷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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