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10日,南阳市南召县公安把毕祺祺刑拘了,涉嫌的罪名是洗钱(后面罪名变更为挪用资金罪)。

南召公安抓走毕祺祺的同时,还把我们辩护律师辛辛苦苦调取的、能够证明冀廷梅等人不涉黑的几千份证据材料拿走了,那些证据材料与毕祺祺案件毫无关联,而且南召公安当时没有出具任何的扣押手续。

那是我们辩护律师团队历时多年、耗费巨大精力调取的原始证据,许多材料具有不可复制的特性。

经过我们辩护律师的多次交涉,南召公安至今未归还。

为了讨回被南召公安拿走的证据材料,12月3日上午,我与该案的胡长朋律师、杜明怀律师一起去了南召。

我们先去南召公安局,窗口接待我们的工作人员让打电话给经侦大队的负责人张警官,张警官没接我们电话,工作人员把这事向领导汇报后跟我们说要领导研究决定。

于是我们去负有法律监督职责的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我们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依法提交情况反映,并提供了南召公安拿走材料的现场视频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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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十八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受到阻碍向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受理并调查核实,在十日以内办结并书面答复。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或者本院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检察院予以纠正”。

然而,南召检察院的“效率”高得超乎想象。

接待人员电话请示一位女性领导后,对方先是质疑材料与辩护权的关联。在我们明确解释这是证明当事人无罪的关键证据后,她不耐烦地表示收下材料。

没想到我们离开南召检察院才16分钟后,南召检察院就打电话过来说对我们的控告不予受理,理由有二:

一、经询问南召公安局,公安扣押我们的证据材料是“依法”进行的,有手续,不违法。

二、如果我们开庭需要材料的话,应向审理冀廷梅案的淅川县法院申请,由法院去调取。

南召检察院在短短十几分钟内完成的调查和做出的结论,堪称司法奇观,其理由之荒唐,令我们目瞪口呆。

首先,关于“依法扣押、手续齐全”的神速认定。

在16分钟内,南召检察院完成了什么?是调阅了扣押清单?询问了在场人员?核实了签字手续?还是仅仅打了一个电话,听信南召公安的一面之词?我们作为权利被侵犯的一方,明确表示未见到任何手续。而且据我们了解的情况,办案人员给毕祺祺出示的扣押手续里,未列明这些证据材料。南召检察院在未进行任何实质性审查、未亲眼查验所谓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就听信同为司法机关的公安部门的单方说辞,并以此驳回我们律师控告。这哪里是法律监督?这分明是形式主义的敷衍与部门之间的护短,法律监督的独立性、严肃性何在?

其次,关于南召检察院关于“向淅川法院申请调取”的荒唐性。

南召公安拿走的那些证据材料,是我们辩护律师依法调取的、用于辩护的原始材料和成果,其所有权属于我们辩护律师。它们不是公安侦查卷宗的一部分,更非南召县公安局在办案件的涉案财物。现在,南召县公安局非法占有了本属于我们的财产,南召检察院却告诉我们:你想拿回自己的东西,得去求另一个地方的法院,让法院再向公安局要?

这完全颠倒了基本的法律关系,这不仅是严重浪费司法资源和律师精力,更是对律师辩护权的二次羞辱与阻碍。其潜台词是:我可以随意处置你的辩护成果,而你,连索回自己财产的直接途径都没有。

这个事情,暴露出如下问题:

一是律师辛苦取得的无罪证据,可以被公权力机关无端剥夺,且救济渠道如此无力。

二是本应作为权利救济渠道的检察机关,未能履行其法定监督职责,反而以不作为的态度,为违法行为背书,成为权利实现的障碍。

三是办案机关可以无视案件关联性,随意扩大扣押范围,将律师的辩护核心材料纳入掌控,实质上是试图控制乃至消除对其不利的辩护证据。

南召检察院给我们的答复,不是高效,而是草率,不是依法,而是严重不作为。

我们敦促南召县人民检察院,重新审视自身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责,依法启动真正的调查程序,纠正南召县公安局的违法扣押行为,立即归还属于我们律师的全部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