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要律师:我家人被刑事拘留了,目前被关押在内黄县看守所。拘留通知书上显示他涉嫌的罪名是盗窃罪。具体是什么情况,我们家里人也不是很了解。听办案人员说是因为他进入到别人居住的房屋里面实施盗窃,属于“入户盗窃”的行为,但是具体是什么情况我们家属都不清楚。我想请问,您知道内黄县看守所的详细地址在哪里吗?我可以委托您作为他的辩护律师吗?能否先委托您过去会见一下他?了解一下案件的详细情况。像他这种情况,构成盗窃罪吗?属于“入户盗窃”吗?“入户盗窃”应当如何认定?构成“入户盗窃”需要具备哪些条件?谢谢您了!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解答:
内黄县看守所地址:内黄县帝喾大道与南环路交叉口向西南500米转向西200米路北。
导航:内黄县公安局监所管理大队
乘车路线:内黄县客运站步行至北杨庄站乘坐内黄104路公交车到司杨庄站下车,向北行至帝喾大道与南环路交叉口向西南500米转向西200米路北。
家属可以委托要永辉律师到内黄县看守所进行会见。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认为,“入户盗窃”是指行为人以盗窃为目的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而租用的房屋等进行盗窃的行为。至于你家人最终是否会被认定构成盗窃罪,其行为是否确实属于“入户盗窃”,则需要律师会见以后根据了解到的具体案情才能作出准确判断。
从立法意图上看,将“入户盗窃”规定为盗窃罪的构成要件,目的在于加强对公民住所安全的保护。构成“入户盗窃”需要具备以下三点:
1.行为人实施了入“户”行为。
关于“户”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已对“户”的范围作了明确界定,鉴于入户盗窃与入户抢劫在“户”的认定上具有共通性,在理解入户盗窃的“户”时可以参照该意见。“户”是指人类日常居住的场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户的功能特征,后者为户的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被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
在实践中存在这样一种情形,即白天利用住所从事商品零售等经营活动,晚上作生活起居之用,那么,行为人白天进入上述场所盗窃,考虑到在营业时间该场所是对外开放的,不具备“户”的功能特征,不宜认定为入户盗窃。但是,如果行为人在夜间或者其他停止营业的时间进入该场所进行盗窃,则可以认定为入户盗窃。
2.行为人“入户”的目的是为了实施盗窃。
换言之,行为人在入户之时即具有盗窃意图,其“入户”的目的具有非法性。盗窃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盗窃犯罪为目的而进入该户内,而是“入户”后临时起意盗窃的,不能认定为入户盗窃。例如,在我国广大农村,一些村民对家庭院落疏于防范,出不锁门,夜不闭户,行为人进入他人院落后发现家中无人而临时起意盗窃的,不宜认定为入户盗窃。
3.行为人在户内实施了盗窃行为,即盗窃行为已经着手。
行为人以盗窃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未着手实施盗窃行为的,属于盗窃预备行为,不应认定为入户盗窃,当然,上述行为在符合多次盗窃或者携带凶器盗窃等其他客观要件时,仍可以盗窃罪定罪处罚。以一个典型盗窃过程为例加以分析:1.甲预谋潜入乙家盗窃,白天在乙家户外查看地形,这是盗窃预备;2.甲夜间来到乙家大门口,敲门试探,没有回应,遂决意盗窃,这还是盗窃预备;3.甲翻墙进入乙家大院,见乙家中无人,便开始搜寻财物,此时盗窃行为已经着手,甲的行为应认定为入户盗窃。【如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致电要永辉律师。要永辉律师执业十多年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可以为羁押在内黄县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申诉控告、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
▼内黄县看守所推荐会见律师:要永辉律师,资深刑事辩护律师。要律师执业十多年以来办理了大量案件,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刑事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死刑辩护、申诉控告、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勤奋、敬业、务实,突出的业绩、良好的职业道德,赢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