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是利用合同实施的诈骗,因此其行为必须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被害人必须是合同相对方。合同诈骗罪的构造是: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欺骗行为→对方当事人产生认识错误→对方当事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者取得财产→对方当事人遭受财产损失。我国《刑法》第224条规定了合同诈骗的五种类型:“(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每种类型如何认定,需要进一步明确。
一、虚构合同主体
虚构合同主体与他人签订合同,即“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情形。这里的虚构,一是虚构单位,一般表现为以根本不存在的单位名义与对方当事人签订合同。二是冒用他人名义,一般表现为未经他人同意,冒用他人(包括其他单位)的名义与对方当事人签订合同。“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既可以是自然人以虚构的单位与对方签订合同,也可以是单位冒用其他自然人名义与对方签订合同。
二、虚构担保
虚构担保与他人签订合同,即“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情形。票据,是指汇票、支票、本票。产权证明包括不动产的产权证明与动产的产权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机动车登记证书等。行为人提供虚假的担保,一种情况是对方当事人要求行为人提供担保时,行为人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另一种情况是行为人为了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主动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不管哪一种情况,只要是行为人客观上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主观上没有履行合同的意愿,提供虚假担保与他人签订合同的,即构成合同诈骗罪。
三、以小博大进行诱骗
采取以小博大的形式进行诱骗,即通常所说的钓鱼式合同,也就是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情形。行为人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往往是掩盖行为人没有实行履行能力,不打算履行合同的手段,以此为诱饵骗取对方更多财物。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不能认为行为人履行了一定的合同,就否认其非法占有目的的存在,进而否认其构成合同诈骗罪。对行为人的行为必须进行穿透式审查,从本质上进行把握。
四、携款潜逃诈骗
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欺骗手段获得财物,一旦收受了对方当事人按合同约定给付的上述财产后就携款逃匿,即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情形。需要说明的是,这种收到财物后逃匿的行为本身,并不是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只是表明行为人具有诈骗故意与非法占有目的。对该种情形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判断,需要结合我国《刑法》第224条的其他情形的规定,根据合同诈骗罪的构造进行理解和认定。如果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没有实施任何欺骗行为,主观上确实打算履行合同,也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只是在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产生了非法将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财产据为己有、自己不再履行合同的想法,进而逃匿的,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但可能构成侵占罪。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