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日本在其“领土主权展示馆”新增数份所谓“钓鱼岛归属文件”,试图为非法主张站台;与此同时,中国海警船2024年在钓鱼岛海域巡航已超300天,常态化执法力度持续增强。
当日方不断拼凑“证据链”时,中国外交部屡次严斥其“断章取义”,这份底气并非空穴来风,而是植根于历史铁证、法理根基、实践管控与国际共识的四维支撑,每一环都坚不可摧。
日本声称1884年“发现”钓鱼岛并认定其为“无主地”,这一说法早已被其本国历史档案戳穿。
根据日本外务省编撰的《日本外交文书》第十八卷记载,1885年9月22日,冲绳县令西村捨三在给明治政府内务卿山县有朋的调查报告中明确指出:“恐无疑系与《中山传信录》记载之钓鱼台、黄尾屿、赤尾屿等属同一岛屿。
若属同一地方,则显然不仅为清国册封原中山王使船所悉,且各附以名称,作为琉球航海之目标。”这份文件清晰表明,日方早在130多年前就知晓钓鱼岛是中国已有命名的固有领土,所谓“无主地”纯属自欺欺人。
更具讽刺意味的是,日本外务大臣井上馨1885年10月21日的复函进一步暴露其心虚。
他坦言:“此岛屿近清国之境……近日清国报纸等,风传我政府欲占台湾近旁之清国所属岛屿云云,对我国心怀猜疑……此刻若公然建立国标等举策,必遭清国疑忌。”
这份密函揭示了日方明知钓鱼岛归属中国,却因忌惮中方反应而不敢公开吞并的史实。
直到1894年甲午战争清朝败局已定,日本才于1895年1月14日通过内阁秘密决议将钓鱼岛“编入”冲绳县,随后通过《马关条约》割占台湾及附属岛屿。这种“趁火打劫”的窃取行为,在其官方档案中留下了不可磨灭的罪证。
中国对钓鱼岛的主权主张则有着更悠久的历史依据。早在明朝,钓鱼岛就已被纳入中国海防管辖范围。
1561年胡宗宪编纂的《筹海图编》将钓鱼岛标注为中国海防要地,与台湾、澎湖共同构成抵御倭寇的战略防线。清朝康熙年间的《皇舆全览图》更明确将钓鱼岛划入中国疆域。
这些史料形成的完整证据链,与日方档案相互印证,共同指向一个事实:钓鱼岛自古就是中国领土。
日方试图以《旧金山和约》和“归还冲绳协定”作为主张钓鱼岛主权的法律依据,这完全是对国际法的曲解。
1951年的《旧金山和约》是美国等国家排除中国签订的片面媾和条约,中国政府当时就声明其非法无效。
该条约第三条虽规定将西南诸岛交由美国托管,但明确限定托管范围为“北纬29度以南的西南诸岛”,而钓鱼岛位于北纬25度至26度之间,且从未被纳入琉球群岛,显然不在托管之列。
美国1972年将钓鱼岛“施政权”“归还”日本的行为,属于擅自处置中国领土,既无法律依据,也不具备国际法效力。
相反,《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构成了确认钓鱼岛归属中国的国际法基石。
1943年《开罗宣言》明确规定“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东北四省、台湾、澎湖群岛等,归还中华民国”。
1945年《波茨坦公告》第八条进一步强调“《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而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
作为二战后国际秩序的重要法律文件,这两个公告得到国际社会普遍承认,日本政府在1945年的《日本投降书》中也明确表示接受其条款。钓鱼岛作为台湾附属岛屿,自然随台湾一并归还中国,这一法理逻辑不容置疑。
中国还通过国内立法不断夯实主权基础。199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明确规定“台湾及其包括钓鱼岛在内的附属各岛”属于中国领土。
2012年,中国政府公布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领海基线,并向联合国交存相关坐标表和海图,完成了主权主张的法律程序。
这种“国际条约-国内立法-行政声明”的三重闭环,使中国的主权立场在法理上无懈可击。
日方所谓的“证据链”看似环环相扣,实则充斥着逻辑断裂与事实扭曲,其核心主张在历史考证与国际法框架下暴露出四大根本性破绽。这些破绽不仅揭示了日方论据的脆弱性,更反衬出中国主权主张的坚实基础。
日本最核心的主张是1895年通过“无主地先占”将钓鱼岛纳入版图,但这一说法与其自身历史行为和国际法原则形成双重矛盾。
从事实层面看,1895年1月14日日本内阁关于钓鱼岛的秘密决议,本身就暴露了其“偷窃”本质——若确为无主地,何必采用“秘密”方式操作?
这份决议出台时,甲午战争已近尾声,清朝败局已定,日本外务省档案明确记载此前因“恐遭清国疑忌”而不敢公开吞并,足见其深知钓鱼岛并非无主地。
从国际法角度,“先占”原则要求必须对“无主地”实施有效管辖,但日方在1885年至1895年间未进行任何行政管辖,反而在1969年钓鱼岛海域发现石油后才仓促建立标桩,这种“迟来的管辖”完全不符合先占原则的时效要求。
更关键的是,日本1896年将钓鱼岛编入冲绳县的政令,是在《马关条约》割占台湾之后实施的,本质上属于对中国领土的后续非法处置,而非合法先占。
日方频繁引用中国历史文献作为“佐证”,却陷入“选择性解读”的史学误区。典型案例包括1920年中华民国驻长崎领事的“感谢状”、1958年中国出版的《世界地图集》和196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分省地图》。
对于1920年的感谢状,日方声称其中“日本帝国冲绳县八重山郡尖阁列岛”的表述是中国承认主权的证据,但该文件存在两处致命缺陷:
一是提及的“和洋岛”在中日两国史料中均无记载,岛名真实性存疑;二是1920年处于日本殖民统治台湾时期,当时的官方表述必然受殖民当局影响,不能代表中国政府的主权立场。
针对1958年地图,日方刻意隐瞒扉页注明的“根据解放前申报地图绘制”这一关键说明,忽视了1941年《申报》已被日军接管的历史背景,将殖民时期地图误读为新中国政府立场。
而1969年分省地图更能体现日方的曲解——该图通过“破图框”设计将钓鱼岛划入台湾省版图,日方却仅抓住“尖阁群岛”的标注大做文章,完全无视地图的整体主权归属逻辑。这种“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解读方式,在史学研究中早已被摒弃。
日方将《旧金山和约》和“归还冲绳协定”作为法律依据,实则暴露其对国际法基本准则的漠视。
1951年《旧金山和约》是排除中国的片面条约,中国政府始终声明其非法无效。该条约第三条虽规定美国托管西南诸岛,但明确限定范围为“北纬29度以南的西南诸岛”,而钓鱼岛位于北纬25度至26度之间,且从未被纳入琉球群岛,显然不在托管之列。
1953年美国陆军少将David.A.D.Ogden发布的“第27号令”擅自将钓鱼岛划入琉球托管区,属于越权扩大托管范围,本身就违反《旧金山和约》的授权边界。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1971年美日签署“归还冲绳协定”时,美国国务院多次声明“不影响任何一方对钓鱼岛的主权主张”,承认其仅移交“施政权”而非“主权”。
这种“自己承认不合法的证据”,却被日方当作主权依据,完全违背《联合国宪章》关于领土主权不可擅自处分的基本原则。
日方近年强调对钓鱼岛的“实效控制”,但这一主张既无历史合法性,也不符合国际法关于“主权先于控制”的原则。
从事实对比看,中国海警船2024年在钓鱼岛海域巡航已超300天,常态化执法力度持续增强,而日方所谓的“控制”始于1969年发现石油资源后的仓促建标,两者在时间连续性和主权基础上存在本质区别。
国际法明确规定,非法行为不能产生合法权利,国际法院在“尼加拉瓜诉美国案”等判例中多次强调,“实效控制”必须建立在合法基础之上。
日方的“控制”源于1895年的非法窃取,属于“非法占有”的延续,而非合法的主权行使。
此外,中国政府通过公布领海基线、制定《领海及毗连区法》等法律行动,已完成主权主张的全部法律程序,相比之下,日方的行政措施始终缺乏国际法认可的主权来源。
中方的主权主张不仅有历史与法理支撑,更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同。
二战后形成的国际秩序文件构成了共识基础:《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和《日本投降书》共同确认了台湾及附属岛屿归还中国的事实,这一立场得到联合国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承认。
即便是美国,也在1971年的声明中明确钓鱼岛主权争议“应由当事方解决”,未承认日本的主权主张。
在当代国际社会,越来越多国家明确支持中国的主权立场。
2025年11月,缅甸外交部在例行记者会上表示“尊重中国对钓鱼岛的主权主张”,柬埔寨首相洪森强调“主权问题没有商量和妥协的余地”。
东盟外长非正式会议公报也明确指出“处理争议需以国际法和历史事实为依据”,拒绝支持日方主张。
这些表态充分说明,尊重中国对钓鱼岛的主权是国际社会的正义之声,日方试图通过拼凑证据改变事实的做法,在多边体系中注定无法得逞。
从历史档案的自我矛盾到国际法理的根本缺陷,从证据解读的断章取义到国际共识的明确否定,日方的所谓“证据链”在中方的四维支撑面前不堪一击。
中国对钓鱼岛的主权,是历史形成的事实,是国际法确认的结果,更是中国政府和人民坚定维护的核心利益。
无论日方如何拼凑证据、制造事端,都无法改变钓鱼岛属于中国的铁一般的事实,这正是中国外交部敢于严斥其“断章取义”的最大底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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