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2026年
森林草原防火命令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森林草原资源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大理州实际,特发布如下命令:
一、明确森林草原防火期。大理州本轮森林草原防火期为2025年12月1日—2026年6月15日,其中2026年3月1日—5月31日为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各县(市)人民政府可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按规定调整森林草原防火期和高火险期,按照程序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二、依法划定防火区域。大理州划定的森林草原防火区是指林(草)区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的区域。各县(市)森林草原防火区、高火险区由各县(市)人民政府依法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三、严格落实防火责任。严格落实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责任。结合落实林长制压实第一责任人森林草原火灾防控责任,建立健全州、县(市)、乡(镇)防火责任落实机制,构建完善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责任体系。严格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督促本系统本行业将森林草原防火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推动森林草原防火和行业管理工作深度融合,形成责任清晰、任务具体,层层负责、层层落实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格局。严格落实经营单位和个人责任。在林牧区从事各类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履行防火责任,划定责任区,确定责任人,签订责任书,认真落实各项火灾防控措施。严格落实联防联控责任。毗邻县(市)、乡(镇)应积极承担各自责任并主动跨前一步,消除模糊地带、责任盲区,加强信息共享和资源整合,形成火源管控合力。
四、加强野外火源管控。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加强源头防控作为第一道防线,把法治建设作为重要保障,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严格落实用火审批、防火检查、日常巡护等常态化手段,全面管控驻山单位,全力整治违规用火行为。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内严禁吸烟、烧纸、烧香、烧蜂、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焚烧垃圾、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等非生产性用火,不得擅自进行烧灰积肥、烧秸秆、烧荒烧炭等野外农事用火以及实施计划烧除、勘察、开采矿藏和建设工程等生产性用火。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内严禁违法种植可能危及输配电线路安全的超高树木,严禁堆放秸秆、柴草等易燃物品。非森林草原高火险期间,因农林牧生产、计划烧除、施工作业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生产性用火的,必须依法提交用火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落实管控措施的前提下组织实施,并提前通知电力企业做好应急防护准备,动火作业现场必须有专人监护,确保火灭人离。森林草原防火区实行设卡管理,禁止携带火源火种、易燃易爆物品进入,进出车辆人员应主动接受防火安全检查,遵守防火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拒绝检查。火车、机动车等司乘人员及乘客严禁在防火区丢弃火种火源。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要一对一落实监护责任单位和个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被监护人野外用火、玩火。
五、广泛开展防火宣传。各级人民政府要广泛开展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从提升宣传质量、扩大受众范围、打造防火文化等方面入手,常态化开展入户宣传,阶段性开展集中宣传,针对性开展警示宣传,多样化开展日常宣传,不断增强全民防火意识。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要播放或者刊登野外用火管理和森林草原防火公益广告。电力企业要宣传普及林区输配电线路防火常识和相关法律法规。中小学校要开展野外用火安全和森林草原防火专题宣传教育。家庭要加强对所有成员的消防安全教育。
六、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要发挥牵头抓总作用,督促挂钩帮扶、包片蹲点等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组,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突出高火险区、城市面山、自然保护地、国有林场等重要区域和重要目标,深入开展隐患排查专项行动、隐患动态清零行动、补短板强弱项专项行动,制定火灾隐患排查“一张图”和靶向治理清单,能立即整改的,必须立行立改;对短期内无法完成整改的,及时发出“督办通知”和“两书一函”,对突出问题和重大隐患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办,推动问题隐患彻底整治到位。
七、依法依规追责问责。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坚持依法治火、依法管火,严格火灾责任追究制度,严厉打击各类野外违规用火行为。对防灭火工作中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当地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责任。公安机关要加大火案查处力度,严肃追究火灾肇事者法律责任,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达到惩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目的。
八、发布封山禁火命令。森林草原防火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和4级以上火险等级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适时发布禁火命令,对可能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严格管理,必要时对高火险区域实施封山管理。森林草原防火区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九、强化应急值守工作。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要加强应急值守,带班领导一律不得离开本辖区,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确保政令和火情信息畅通。一旦发生火情,启动预案要坚决,应急响应要迅速,信息上报要及时,加强火场统筹和专业指挥,确保“打早、打小、打了”。严格落实现场指挥“十个严禁”、扑救安全“十个必须”,加强火场管控,严禁不懂打火的人指挥打火,坚决杜绝人员伤亡事故发生。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立即拨打森林草原火警电话12119报警。
州长:陈真永
2025年12月1日
来源:大理州人民政府网
编辑:杨润婷
值周:黑浩川 胡亚玲
主编:李胜
生态环保普法宣传小知识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苍山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苍山保护管理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批准在苍山保护管理范围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开发或者变相开发房地产以及从事其他损害或者破坏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和自然环境等与苍山保护管理目标不相符的建设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盗窃、损毁公共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设置排污口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四)野外用火的,由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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