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鉴于事发后,原告配合传唤并承认自己发表不当言论,经批评教育后有认错情形,被告可给予警告或者罚款的行政处罚。而被告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原告行政拘留五日,系明显处罚不当。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案件来源: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2019)湘0523行初55号行政判决书

当事人

原告黎某,男,1976年出生,职业律师

被告邵阳县公安局

案件审理经过

原告黎某不服被告邵阳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于2019年4月1日向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起诉,在诉讼过程中,被告邵阳县公安局于2019年4月9日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3日作出(2019)湘0503行初13号行政裁定书,将本案移送邵阳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依法由审判员陈顺华担任审判长(兼主审)与人民陪审员刘波、李金荣组成合议庭,法官助理陈燕参与庭审,于2019年5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唐婷担任法庭记录。原告黎某、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黎某平到庭参加了诉讼。经合议庭评议,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行政处罚经过

被告邵阳县公安局以2019年1月27日10时许,城关派出所民警在塘渡口镇峡山社区李家院子处置一起警情时,遭到一方当事人哥哥黎某的辱骂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于当日作出邵公(治)决字[2019]第0082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黎某行政拘留五日。

原告诉称:不知对方是国家工作人员且正在依法执行职务

原告黎某诉称:一、2019年1月27日,原告亲人因相邻的加油站非法侵占其宅基地一事而与加油站相关人员理论,原告恰逢回家探亲,遂上前要求加油站提供相关审批手续,这时一名身着黑色羽绒服、黑裤子和黑布鞋的人(事后才知晓其是城关派出所干警王某书)讲原告哥哥的房屋不是原告哥哥的,原告一时生气就讲了一句口头禅。后来原告就被传唤至城关派出所。被告对原告作出了邵公(治)决字[2019]第0082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原告行政拘留五日。

二、由于王某书在执法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并未依法着装,故原告并非有明知对方是国家工作人员且正在依法执行职务而有意进行阻碍的主观故意,也未实施任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即使顺口说了一句口头禅,其情节亦未达到严重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程度。综上,请求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邵公(治)决字[2019]第0082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原告黎宏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略)

被告邵阳县公安局辩称,原告起诉的事实和理由都不成立。一、1、民警王某书当天未着装出警,是根据实际的警情需要。2、案发当天,原告应当知晓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二、对原告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三、对原告的行政处罚程序合法。被告对原告的行政处罚,严格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履行了受案、告知、决定等程序,并进行了宣告与送达。综上,被告对原告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邵阳县公安局向本院提交了证明行政行为合法的以下证据、依据:(略)

被告对原告证据的质证意见是:(略)原告对被告证据的质证意见如下:(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并综合当事人的质证意见及当庭陈述,对原、被告提交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略)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法院认定事实

根据采信的证据,结合原、被告的当庭陈述,本院审理查明以下法律事实:

原告黎某之兄黎某华系邵阳县塘渡口镇峡山社区李子坪居民,因为附近的邵阳县某某某加油站未办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手续就开工建设,黎某华等人认为加油站侵占其土地且未合理赔偿,多次阻止施工,双方产生纠纷。

邵阳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分别于2019年1月24、1月25日、1月26日三次出警,现场做双方的调解工作。2019年1月27日上午8时许,该加油站进行施工时,再次遭到附近居民的阻止。着便装的城关镇派出所民警王某书在接到110出警命令后,便驾驶警车携同两名身着制服的辅警赴现场处警。

到现场之后,王某书做群众的工作,听取双方的想法,发表了自己的意见,周围群众都明白王某书是警察身份。过了一段时间后,原告黎某一个人来到施工现场,提出要施工方出示有关手续,不应当马上施工,出言不逊。

在此过程中,黎某与王某书进行对话时语气粗暴,还讲了王某书“哈哈歹歹”(方言,意思是傻瓜)。王某书口头传唤黎某,原告黎某配合被告的传唤,邵阳县公安局塘渡口镇派出所将此案移交邵阳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办理,在公安局红石执法办案区,黎某在询问笔录中表示“哈哈歹歹”系邵阳市人的口头禅,他不应该那样讲。

2019年1月27日,被告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邵公(治)决字[2019]第0082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对黎某行政拘留五日。原告黎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法院审理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邵阳县公安局对其辖区范围内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具有进行处理的权限。公安机关依法对行政相对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遵循过罚相当原则行使自由裁量权,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本案中原告黎某讲民警王某书一句“哈哈歹歹”的事实,双方均无争议。从视频资料中可以看出,公安民警王某书携带辅警先于原告来到施工现场,到场后听取各方人员的诉求,周围群众都清楚王某书的警察身份,应认定王某书及辅警们系依法执行职务。

在公安机关出警制止相邻纠纷升级恶化时,纠纷各方及旁观人员均应当支持和配合,这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原告作为纠纷一方人员的亲弟弟,本身也是一个法律工作者,在被告工作人员现场劝解、制止近一个小时后赶到现场时,本应主动配合公安人员做好其亲属不得采取以阻工方式解决纠纷的工作,而原告到场后有帮腔扩大事态的言行,并出言不逊,侮辱执法人员人格,其行为具有违法性。

鉴于事发后,原告配合传唤并承认自己发表不当言论,经批评教育后有认错情形,被告可给予警告或者罚款的行政处罚。而被告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原告行政拘留五日,系明显处罚不当。

综上,被告作出的邵公(治)决字[2019]第0082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结果有失公正,应予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六)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邵阳县公安局作出的邵公(治)决字[2019]第0082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邵阳县公安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4份,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审判决时间: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

内容来源:裁判文书网,内容有删减,已经作隐名化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