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法课堂
开讲啦
每一则案例都是精心挑选
每一个法律知识
都关乎您的权益保护
今天
让我们一起学习
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
小板凳准备好了吗
开始上课了
让我们先看这则案例
案情简介
2025年2月,王某在某超市蔬菜水果区购物时,因超市靠近水果摊的地面有大量果壳等杂物未及时清理,致原告滑倒摔伤腰部。次日,原告因疼痛难忍前往某医院检查治疗,经诊断为“腰2椎体压缩性骨折”症,住院期间行腰2椎体压缩性骨折后路径皮椎体成型术,共计住院11天。王某以超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全部责任,将超市及为其承保公众责任险的保险公司一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3万余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超市的经营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超市作为经营场所的经营者,负有在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某超市未能及时清理地面杂物,导致顾客滑倒受伤,应承担侵权责任。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购物时对自身安全亦负有谨慎注意义务。其因疏忽未注意地面情况,对损害发生有过错,所以减轻某超市的责任。因某超市投保了公众责任险,故应由保险公司在人身伤害赔偿限额内,先行承担侵权责任中的相应部分。剩余超出保险限额部分,由某超市承担。
最终,法院判决:1、由某超市赔偿王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2万余元的60%,剩余40%由王某自负。2、由某保险公司在公众责任险限额内赔偿王某50000元。宣判后,某超市不服判决上诉至中级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十五条 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法官提醒
对经营者而言:安全保障义务是持续、动态的过程,必须落实到及时排查、清除具体危险隐患的行动中。尤其是在人流量大、易出现杂物、水渍的区域,更应加强巡查和清洁频率,否则需承担法律责任。
对消费者而言:进入公共场所,自身便是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在购物、通行时,应保持必要的谨慎,观察周围环境,避免因低头看手机等分心行为导致意外发生。一旦自身存在疏忽,也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例:梁小庆
编辑:梁小庆
终审:政治部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