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件事,真是让人看得又气又心寒。

一个19年前犯下拐卖儿童罪的人,在法庭上是这么表现的:

一审听到判死缓,他当场对受害者和同伙破口大骂,毫无悔意。

二审时不停抖腿,一副傲慢无所谓的架势,法警提醒都当耳边风。

19年过去了,受害者家庭心理的伤没好,恐惧更是没散——他们最怕的是,这种人如果将来减刑出狱,会不会回头报复?

对比太刺痛了:一边是罪犯毫无愧疚的嚣张,一边是受害者漫长的恐惧。这不仅仅是个庭审态度问题,它暴露了一个更沉重的现实:法律的惩罚,有时未必能带来真正的悔改;而受害者的安全感,在罪犯出狱那一刻起,可能又重新悬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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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说,就是山东那个轰动一时的“入室抢婴案”,12月5号二审开庭了。

一审的结果是:

主犯曾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两个从犯吕某某、王某某:无期徒刑。

另一从犯袁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

案子还没完,主犯曾某某和从犯袁某某提起了上诉。同时,被抢走的孩子姜甲儒和他的父母,也就民事赔偿部分提起了上诉。

但最让人无法接受的,是主犯曾某某的态度。

按理说,上诉是为了找法律上的理由争取减刑。可这位主犯呢?他在一审被判死缓后,竟然当庭对受害者和自己的同伙破口大骂,完全没有一丝一毫的悔罪之意。这种嚣张气焰,简直是对法律和受害者的双重践踏。

他的行为恰恰说明了一点:有些人作恶,是从骨子里透出来的,并不会因为受到审判就良心发现。 他把法庭当成了发泄情绪的场所,而不是反思罪过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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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罪犯的态度太恶劣了。都判了死缓,他不但不悔改,还当庭骂受害人、骂同伙,甚至对着法官抖腿示威。这简直是在受害家庭的伤口上撒盐,让他们更害怕了。

直接因为他态度差就改成死刑立即执行,法律上可能不容易。但别以为就拿他没办法了,治他的办法在后面。

他现在判的是“死缓”。死缓不是结束,两年后如果没故意犯罪,一般会变成无期徒刑。之后他还能通过“减刑”一步步缩短刑期。

而他的嚣张态度,正好堵死了自己减刑的路。

法律明确规定,减刑必须“确有悔改表现”。他这种当庭辱骂、藐视法庭的行为,就是“毫无悔改”的铁证。以后监狱和法院审查他的减刑申请时,完全可以据此严卡甚至不给他减刑。

这样一来,他大概率就要把无期徒刑坐穿,真正在监狱里度过余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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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子最可怕的地方在于,他们根本不是偷偷摸摸地“拐”,而是明目张胆地“抢”。

您看他们是怎么干的:

时间:挑在凌晨,人最熟睡、防备最弱的时候。

手段:带着撬棍、断线钳,直接翻墙撬锁,闯进别人家里。

行为:用暴力控制住孩子父母,然后同伙冲进卧室,把才8个月大的婴儿从床上抱走。

这已经不是一般的拐卖,这简直跟入室抢劫一样嚣张。把一个家庭在睡梦中摧毁,这种行为恶劣到极点。

更可气的是,这四个人都不是第一次犯罪,全都有案底,属于屡教不改。对这样的人,如果处罚不重,不让他们付出足够代价,怎么对得起受害的家庭?怎么警告那些潜在的不法之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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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主犯曾某某在法庭上的嚣张表现,法律绝不能无动于衷。他的所作所为,是对司法公信的公开挑衅,必须依法予以严正回应,才能真正捍卫法律的威严与正义。

受害家庭在接受采访时说的那句话,尤其让人揪心——孩子被抢已经让他们承受了无尽的痛苦,如今还要在法庭上忍受人贩子的辱骂。这是一个家庭最低微、最朴素的诉求:他们只是希望不再受到二次伤害。如果连这样的底线都无法守住,司法的正义又何在?

目前二审已经结束,将择期宣判。在最终判决形成前,合议庭完全应当、也有责任将被告人庭审前后的恶劣表现,作为评判其主观恶性、悔罪态度及人身危险性的关键情节,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量。

这不是情绪化的“加重”,而是基于事实与法律的严肃评估。如此明目张胆的抢婴、如此毫无悔意的表现,若不对其施以与其罪行和态度相匹配的严厉惩处,不仅难以抚慰受害家庭,也无法向社会传递“善恶有报”的清晰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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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白了,就是绝不能放曾某某这种人出来。

他犯的可是入室抢孩子这种天理难容的罪,庭审上还敢那么嚣张,毫无悔意。对受害家庭来说,让这个人重回社会,等于让他们一辈子活在恐惧里。

对社会来说,他就是个明摆着的威胁和隐患。把他一直关在里面,是最直接、最有效的办法——既是对受害家庭的交代,也是为所有人拆掉一颗危险的定时炸弹。

这不是感情用事,而是基于他的罪行和危险性,必须作出的理性选择。法律的任务,就是确保这样的危险人物,没有机会再伤害任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