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度“中国十大环境司法案例”
8月13日,由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主办,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华侨大学法学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生态文明研究院、“中国环境司法发展研究”课题组承办的《中国环境司法发展报告(2023年)》新书发布会暨2024年度“中国十大环境司法案例”揭幕会在福建谷文昌干部学院举行。
新书发布环节由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杜群主持。吕忠梅、金银墙、栾永玉、张慧德为《中国环境司法发展报告(2023年)》新书揭幕。“中国环境司法发展研究”课题组执行负责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湖北经济学院副校长张忠民介绍了新书的主要内容与亮点。
2024年度“中国十大环境司法案例评选结果
案例一:四川省雅安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大熊猫国家公园珍稀树种天全槭行政公益诉讼案
案例二:陈某通、李某祥、李某扬污染环境案
案例三: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检察院诉晋某等三人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四:王某诉某轨道公司噪声补偿合同纠纷案
案例五: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河道内违法建设光伏电站行政公益诉讼案
案例六:北京市朝阳区某环境研究所诉山西某铝业有限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七:北京市丰台区某环境研究所诉韩城市某黄河渔业有限责任公司等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八:贵州省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案例九: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诉广州某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等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十:最高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南四湖流域生态环境受损公益诉讼案
一、四川省雅安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大熊猫国家公园珍稀树种天全槭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天全槭是制作高端大小提琴、钢琴等乐器琴板背板的材料,具有较高经济价值,但因天全槭保护级别低,违法成本低,导致大熊猫国家公园内天全槭、金钱槭被大量盗伐,破坏了大熊猫国家公园的生物多样性。
【查处经过】
2022年4月,雅安市宝兴县检察院在办理阿某某等6人盗伐林木案时,将线索作为行政公益诉讼重大案件线索层报四川省院。
四川省院梳理2021年以来全省大熊猫国家公园盗伐槭树案件,发现多起案件,且被盗伐槭树树龄大多超50年,天全槭等生存条件受严重威胁。2023年1月至3月,四川省院与雅安市院、宝兴县检察院3次实地查看盗伐现场,走访居民等了解情况并固定证据。经查,天全槭等非重点保护植物,盗伐致其在一定范围灭失,生态系统遭破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职不到位。
2023年4月,雅安市院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向雅安市林业局发出检察建议。雅安市林业局立即开展种群调查,随后开展物种搜集、育种和种质资源保护。7月,办案人员咨询专家意见,得知金钱槭可移植扩繁,天全槭需本地育种或扦插扩繁。8月,多部门就槭树物种保护座谈。12月,野生天全槭纳入省级重点野生植物保护名录。办案期间,宝兴、天全两地检察机关聘请专业志愿者提供意见。2024年4月,在检察机关推动下,市县两级林业部门与高校组建保护团队开展育苗工作,中科院和高校同步建立苗圃,槭树种群扩繁取得成功。
【典型意义】
大熊猫国家公园雅安片区占全国大熊猫国家公园面积的27%。检察机关在办案中通过个案对类案进行分析,发现大熊猫国家公园槭树生存受到威胁的问题,三级检察机关上下联动,通过一体化办案推动受损生态环境修复和生存受到威胁的物种保护,提升了野生天全槭的保护等级,推动实现了种群扩繁,保护了大熊猫国家公园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原真性、完整性。
二、陈某通、李某祥、李某扬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2月初,陈某通明知李某祥无处置危险废物资质,仍将其厂区油水混合物交其处置并协商费用。2022年12月9日至2023年1月6日,李某祥伙同李某扬将16车油水混合物运至福建东山县等地随意倾倒,大部分流入滩涂、海域。经鉴定,这些油水混合物为危险废物,污染红树林树苗面积达9.77亩,1305株死亡,倾倒总量164.645吨,二人非法获利57625.75元。
【查处经过】
案件审理中,陈某通、李某祥自愿修复环境,提交修复方案并缴交修复费用。东山县人民法院聘请生态技术调查官出具意见,认为修复方案可行合规,建议明确进度与验收方案,还建议用修复费用购买海水养殖碳汇,实施海马齿生态浮床净化项目。后陈某通按方案修复滩涂,陈某通、李某祥购买碳汇履行替代性修复责任。
东山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通、李某祥、李某扬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164.645吨,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情节严重。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陈某通具有立功表现,李某祥预缴全部违法所得,陈某通、李某祥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预缴罚金、积极履行生态修复义务,具有较好的悔罪表现,且经审前社会调查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依法以污染环境罪判处陈某通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李某祥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李某扬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与前罪(盗窃罪)未执行完毕刑期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追缴李某祥、李某扬违法所得人民币五万七千六百二十五元七角五分。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是适用生态技术调查官制度精准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的典型,也是全省首例生态技术调查官就地方财政蓝碳收益使用提建议的探索实践。被告人跨省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致滩涂土壤污染、红树林树苗死亡、海域水产养殖环境受损。法院聘请生态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形成“污染者担责、专业者出智、全社会治理”的生态司法新样本。其亮点有三:一是全要素修复,对可逆滩涂土壤用“物理去除 + 微生物降解”原地修复,对不可逆海洋生态以认购海水养殖碳汇替代修复,实现多重受损生态全面修复。二是全过程辅助,生态技术调查官为修复方式、方案、监管等提供专业支持,还建议修复资金用途,促成蓝碳款项用于净化项目。三是多主体参与,通过社会化路径激发多主体参与生态治理,推动从“个案惩治”向“系统治理”转型。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检察院诉晋某等三人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5日,晋某约吕某、宋某二人到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内的大面山山顶露营,违规燃放烟花时引燃地面植被,失火烧毁景区内重点公益林1.1255公顷,造成喀斯特地貌原真性和完整性受到损害。
【查处经过】
由于该案未达到失火罪刑事立案标准,桂林市检察院遂对该案进行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办理,并委托林业设计院、司法鉴定中心确认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环境服务功能丧失致损等费用。同时,桂林市检察院运用检校合作机制,邀请当地高校6名法学教授共同论证该案中责任承担等实务问题。
经依法履行公告程序,桂林市检察院于2022年8月31日向桂林市中级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被告晋某等三人连带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等共计21万余元。桂林市中级法院对检察机关提出的诉讼请求在判决中全部予以支持。2023年3月,晋某等三人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法院提出上诉。2024年7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检察机关通过民事公益诉讼推动风景名胜区生态修复的典型案例。涉案行为虽未达刑事立案标准,但造成重点公益林烧毁、喀斯特地貌受损等严重后果。检察机关采用“民事公益诉讼+专业鉴定+检校合作”模式,委托专业机构核算损失,邀请专家论证责任,确保诉请科学合理。本案探索了专业力量参与、跨部门协作的有效路径,为同类案件提供“专业化+社会化”治理示范,推动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向系统修复转变。
四、王某诉某轨道公司噪声补偿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6年至2019年,某轨道公司在建设高速公路期间,施工车辆不分昼夜运行,严重影响了沿途村民的正常生活。王某及沿途的部分村民向某轨道公司反映施工车辆噪声扰民问题。后某轨道公司负责人与检测人员进村调查,在村委会工作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对噪声数值进行了测量,并与村委会协商补偿人员范围及补偿标准。2019年夏,某轨道公司委托拆迁公司和测绘公司与包括王某在内的166户村民分别签订《噪声补偿协议》,某轨道公司委托的工作人员以协议需单位盖章和审计为由取走全部签好的协议。因包括王某在内的166户村民一直未收到协议约定的补偿款,王某先行提起诉讼,请求某轨道公司支付其噪声污染补偿款1.5万元。尚余165户村民等待案件处理结果。
【查处经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认为,虽然某轨道公司否认签订过《噪声补偿协议》,但经与村委会、镇政府、拆迁公司、测绘公司工作人员调查核实,确认协议真实存在,遂要求某轨道公司提供《噪声补偿协议》,但其拒绝提供。人民法院在实地勘查施工路段、走访邻村的基础上,依据现有证据认定了《噪声补偿协议》签约事实,依法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判令某轨道公司履行给付补偿款的义务。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利用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化解机制,成功化解因道路施工噪声引发的群体性纠纷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通过公正裁判,为开展该系列噪声补偿群体性纠纷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化解工作提供了裁判示范,并通过司法确认,解决了剩余165户村民与某轨道公司的纠纷。同时,通过依法裁判促使企业正视问题、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促推辖区社会基层治理。
五、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河道内违法建设光伏电站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涡河是淮河第二大支流,全长380公里,流域面积1.59万平方公里。2017年4月,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十九里镇马寨村委会在涡河(马寨村段)南岸,建设了6座大小不等的光伏电站,占地面积39.59亩,年平均发电量136.2万度。上述光伏电站选址未经批准,侵占了涡河河道,影响行洪安全。
【查处经过】
2022年7月,安徽省亳州市河长办将亳州市谯城区十九里镇马寨村涡河河道管理范围内违法建设光伏电站的问题线索,移送至亳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亳州市检察院)。亳州市检察院经初步调查认定,村集体组织在该段河道管理范围内未批先建6座光伏电站。按照管辖规定,亳州市检察院将线索交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谯城区检察院)办理,并与亳州市水利局联合督办。
2022年8月10日,谯城区检察院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通过调取书面材料、实地走访村干部、询问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现场勘查等方式开展调查。亳州市谯城区水利局多次责令村集体组织纠正违法行为。因光伏电站属于国家产业扶贫项目,不宜直接拆除,需要由属地镇政府妥善解决。2022年9月14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七条、第二十二条规定,谯城区检察院向十九里镇政府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防洪义务,将妨碍河道行洪的光伏电站移出马寨村涡河河道管理范围。
收到检察建议后,十九里镇政府反映,因光伏电站的拆除和重建需要多部门协同配合和技术支持,存在一定困难。针对其反映的问题,亳州市检察院组织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应急局、市乡村振兴局、电力公司等单位召开圆桌会议,研究解决新光伏电站选址、技术支持、原站坑穴回填和桩基清理等问题。通过部门协同联动,历经30余天,6座光伏电站整体迁至附近的陈小庙村,消除了河道洪涝安全隐患。同年10月20日,十九里镇政府将整改情况书面回复谯城区检察院。
2022年10月25日,谯城区检察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益心为公”志愿者等跟进监督整改情况。涉案光伏电站及附属设施已被全部清理完毕。新光伏电站已正常运行,占地面积约28.85亩,年平均发电量146.6万度,可带动村集体收益达58万余元。以办理此案为契机,谯城区检察院与区水利局联合开展为期三个月的河道非法建设专项整治行动,推动拆除河道内违法建筑物、构筑物6处,清理河道内垃圾、渣土30余吨,退还河坡非法种植面积达230多亩。
【典型意义】
针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未批先建光伏电站,妨碍行洪安全问题,检察机关在全面调查取证基础上,通过行政公益诉讼督促属地政府积极整改,有效保护河道行洪安全。同时,针对属地政府反映整改中遇到的难题,加强与水利部门协作配合,通过召开圆桌会议,推动部门联动、合力履职,避免“一拆了之”,采取异地整体搬迁光伏电站的方式,既解决公益受损问题,又维护脱贫攻坚成果。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注重将个案办理与区域治理有机结合,实现公益保护与经济发展双赢,共同护航乡村振兴,守护人民群众美好生活。
六、北京市朝阳区某环境研究所诉山西某铝业有限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山西某铝业公司自2006年起,将提炼氧化铝产生的强碱性、强腐蚀性工业废料赤泥,堆存于山西省原平市某占地1840亩、库容1664.3万立方米的赤泥库。该库长期露天堆放,在风季形成扬尘污染大气,且对距其仅1公里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构成威胁。2014年11月,山西省忻州市环保局认定其存在粉尘污染并处罚。因技术升级,该赤泥库已停用,但未封场闭库,可能引发溃坝等地质灾害,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及生态环境安全。2016年8月24日,北京市朝阳区某环境研究所以赤泥库危害周边生态环境、损害公共利益为由,向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确认赤泥危害性并判令立即封场,消除环境危害与风险。
【查出经过】
审理中,山西某铝业公司与朝阳某环境研究所于2017年1月18日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内容包括铝业公司确保赤泥库合规、投入环保费用、设立专项资金、接受监督及承担相关费用等。但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该和解协议无法根治赤泥库污染,不足以保护公共利益,故未予确认。鉴于赤泥库封场为技术难题且国内无同等规模经验,法院组织专家现场勘察论证,引导双方重新协商。2018年11月16日,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新调解协议:铝业公司五年内完成封场,定期通报情况;封场期间采取防范措施,定期检测环境;自行筹集1.5亿元封场资金;遇特殊原因及时告知,逾期或不封场将面临强制执行;封场后组织验收,合格方达预期目标。
【典型意义】
对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当事人就生态环境修复等达成的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实质审查;经审查,协议的内容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出具调解书。
人民法院在对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进行审查时,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重点审查协议是否约定具体的修复措施、修复期限、修复费用、验收程序、监督主体等内容,评估协议的履行能否实现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恢复生态环境的状态和功能、消除生态环境损害风险的目的。
七、北京市丰台区某环境研究所诉韩城市某黄河渔业有限责任公司等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被告韩城市某黄河渔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渔业公司)与韩城某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投资公司)合作开发案涉黄河生态渔业示范基地建设项目,于2016年3月开始施工,总投资约2.3亿元,建设有广场、公寓楼、商铺、餐厅、停车场、办公房、人工水域等。项目区域在建设之前主要为泛洪平原和库塘,属于陕西黄河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缓冲区范围。2017年2月,韩城市国土资源局下发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建设单位退还非法占用土地,并处罚款。案涉项目于2017年6月停止建设。后原告北京市丰台区某环境研究所(以下简称某环境研究所)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停止破坏黄河湿地侵害生态环境的行为,拆除全部违法构筑物,恢复湿地原状。
【查处经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多次组织调解、现场勘察并协调督促相关生态环境保护监管部门履职。2019年4月起,韩城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案涉项目实施拆除,韩城市自然资源局、林业局下达了《限期拆除通知书》。某渔业公司逐步完成案涉项目全部建筑拆除,并对案涉区域生态环境和湿地植被进行了修复。某环境研究所认可被告为环境治理所做的努力和修复结果,认为其诉讼目的业已实现,申请撤回起诉。经韩城市林业局出具案涉项目整改方案执行情况说明,并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对案涉区域生态环境恢复效果进行评估,人民法院审查认为,整改方案符合湿地修复的规范要求,且案涉区域的生态环境经专业鉴定机构评估确认已基本得到恢复,某环境研究所的诉讼请求已因负有环境资源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而得到实现,裁定准许其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在黄河沿岸违法开发建设破坏黄河生态环境的典型案例。湿地被称为“地球之肾”,黄河湿地作为候鸟迁飞路线上的栖息繁殖地,为鸟类提供了栖息、迁徙、越冬场所,且负有补给地下水、净化水质、涵养水源、调节气候等生态服务功能,在维持生态平衡、保持生物多样性、调节水文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本案中,社会组织依法提起公益诉讼,人民法院依法能动履职,在诉讼中强化府院联动,通过发出司法建议推动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充分了发挥生态环境保护中行政执法优先的职能,对侵占黄河湿地的违法建设项目全部实施拆除,最终促使本案以撤诉方式解决,以最低的司法成本取得了最优的司法效果,为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协同保护提供了样板和示范。
八、贵州省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赤水河系长江上游南岸较大支流,是中国酱香型白酒原产地和主产区,承载了长征史上光彩神奇的红色记忆,被誉为“生态河”“英雄河”“美酒河”。近年来,赤水河沿线部分企业在未办理用地、排污、取水等审批许可、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情况下,私自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非法占用赤水河沿岸林地、耕地,擅自开采地下水,非法采矿或越界开采破坏矿产资源,违法排污、养殖污染等,严重破坏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
【查处经过】
2023年3月,贵州省检察院在赤水流域保护专项行动中,针对违法建设与生产破坏生态环境问题,于11月以事立案,组建省、市、县三级办案组统筹推进。通过与省生态环境厅磋商、邀请特邀检察官助理参与,运用现场勘查、专家咨询、大数据模型及无人机等手段调查取证,查明流域内存在非法占地400余亩、违法取水1万余吨、非法采矿及酒企养殖户违法排污等突出问题。相关部门未依法履职致公共利益受损,贵州省检察院指导各级院通过磋商、检察建议、诉讼等方式监督,联合督办重点案件,推动解决生态环境问题。目前,市县检察机关同步办理关联案件76件,推动修复耕地林地446.6亩、制止违法取水、治理非法采矿及整治违法排污,取得显著成效。2024年4月,经实地查看与听证,整改效果获与会人员一致认可。
【典型意义】
跨区域流域治理中存在涉及范围广、违法主体多、监管部门多、监管层级不一、监管职能交叉等问题,省级检察院以事立案,组成三级院办案组,充分发挥一体化办案机制作用,统筹推进各地案件办理。检察机关办案中强化科技支撑,加强与生态环境等部门信息共享,综合运用磋商、检察建议、提起诉讼等方式进行监督,邀请公众参与案件效果评估,推动长江支流综合治理。
九、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诉广州某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等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6年1月至2018年3月期间,广州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环保公司)接收50家污水处理厂产生的生活污泥共计483411吨,在仅经过压滤脱水,未完成全流程处理的情况下,联系案外人全部非法倾倒,其中6972吨倾倒于广州、东莞等地,其余绝大部分倾倒地不明。经鉴定,上述污泥为含有重金属的污染物、环境有害物质,存在环境污染和人体健康风险。广州某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检测公司)明知上述污泥重金属等超标,属污染物,存在污染环境风险,为帮助某环保公司逃避监管及长期持续违法处置污泥,按某环保公司要求篡改检测数据并出具符合有机肥标准检测报告。某检测公司、某环保公司分别在另案中被依法追究污染环境刑事责任。2020年11月19日,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对某检测公司、某环保公司等提起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
【查处经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某环保公司倾倒属于含有重金属的污染物、环境有害物质的污泥,某检测公司为他人倾倒该污泥提供帮助,导致污染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虽然某检测公司、某环保公司已因污染环境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其仍应为其污染环境行为共同承担环境污染损害的民事侵权责任。根据专家论证、司法鉴定,经查明案涉污泥无害化处理的费用及清运费用等事实证据,判决某检测公司、某环保公司等共同赔偿污泥无害化处理费用62155223元、污泥清运费用3893951.90元并公开赔礼道歉。某环保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追究提供虚假环境检测报告的第三方机构连带生态损害赔偿责任的典型。环境检测数据关乎污染治理评价与环境监管决策,其真实准确是生态环境安全的基石。若环保检测机构与排污企业勾结,伪造数据、帮助违规排放规避监管,则成为污染环境的共犯。加强对其监管问责,对提升数据质量、构建高效环境治理体系至关重要。本案中,某检测公司长期与环保公司勾结,伪造篡改数据、出具虚假报告,助排污企业隐蔽犯罪,严重损害公共利益。人民法院在刑事追责后,于民事公益诉讼中又判其与排污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彰显“最严法治观”,以刑民双重责任有力打击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造假行为,为美丽中国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十、最高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南四湖流域生态环境受损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南四湖地处多省交界,由四个相连湖泊组成,是我国北方最大淡水湖,也是京杭大运河要道和南水北调重要调蓄水库,与沿湖200多万群众生产生活紧密相关。但因历史原因及沿湖各地治理重点、执法标准、监管方式差异大,且存在“无人管”“多头管”等问题,南四湖沦为“集中纳污区”。工业污染方面,多地园区设施滞后,部分工厂超标排污,煤矿企业排放超标致水质下降;生活污染上,湖区渔民众多,生活污水直排、垃圾随意丢弃;养殖污染严重,高密度传统养殖致水体富营养化;船舶污染治理不统一,部分船舶污水废水直排,垃圾漂浮。虽地方多年治污,生态环境有所改善,但多重污染交织、跨区治理不统一,边治理边污染局面未根本扭转,2020年汛期多断面水质超标。
【查处经过】
南四湖流域生态环境受损严重,最高检以公益诉讼推动治理。2021年3月,最高检联合生态环境部调研,组织四省检察机关初查后立案,成立四级检察机关一体化办案团队。
办案中,运用卫星遥感等技术排查全域污染,发现520个问题点位,确定84条重点线索移交核查。采取检察一体化办案机制,分层次分类别立案,四级检察机关共立案205件。综合运用检察职能,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185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20件。
针对执法标准不统一问题,最高检协调编制南四湖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填补执法标准空白。融入法治监督体系,争取党委支持,吸纳民意,邀请媒体监督。探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衔接机制,优先督促行政机关启动赔偿程序,5件案件追偿1268万元。
通过办案,多重污染得到控制,形成全流域治理格局。统一执法标准,完善污染治理设施,明确各方责任,解决污水入湖问题,水质明显好转。办案期间多次公开听证,接受监督。2022年4月,最高检认为案件办理达预期效果,终结审查。
案件结案后,最高检跟踪回访,建议地方政府推进养殖产业生态化,协调金融机构解决资金缺口。截至2024年9月底,微山县生态养殖占比高,微山湖旅游区获评5A级景区,实现绿水青山向金山银山转化。
【典型意义】
依法一体履职,针对跨区划流域生态问题,上级检察机关可公益诉讼立案,灵活组织下级办案,综合运用磋商、建议、诉讼等方式促行政履职,对违法主体提民事公益诉讼。善用技术手段,整合力量,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等,为调查取证等提供全流程技术支持。重大复杂案件,争取党委政府支持,贯通多种监督,邀代表委员等参与,借助媒体提升办案效果。公益受损且符合条件,建议启动赔偿磋商或提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履职仍受损且符合条件,督促启动程序或起诉。对履职、公益保护等问题组织听证,类案、全案可听证,体现评估权威性。探索生态产品价值路径,问题易反弹且有需求时,以检察建议促地方政府开展诉源治理,建立长效机制。
文章来源:北航环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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