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江苏盐城大丰区的顾某国向媒体反映了一桩引发广泛关注的争议事件:2023 年 4 月他实名举报当地环卫系统相关人员违纪违规,时隔近两年不仅没收到完整调查结论,而他本人却在2025年9月受到了相关处分,使其对事件背后存在的问题产生了质疑。
实名反映逾两载 反馈不全且涉事人员处置偏轻
2023 年 4 月,顾某国以书面形式提交实名举报,直指大丰区环卫部门相关负责人仇某勇、财务科负责人仇某明存在多项违纪违规情形,具体涵盖工程领域操作不合规、违规调整人员薪资、相关岗位人员无证上岗等关键问题。
按照纪检监察领域的相关工作规定,监察部门需及时对举报事项开展核查处置,并依规向举报人反馈办理进展与最终调查结论。但据顾某国表述,从 2023 年 4 月提交举报到 2025 年,近 2年的时间里,他既没有收到相关部门的正式约谈通知,也始终未获取到完整的调查结论,举报反馈环节存在明显缺位。
更让顾某国不解的是,被举报对象的最终处理措施整体偏轻,与其违纪情形并不匹配:仇某勇被认定存在 “吃空饷、违规接受宴请” 的违纪情形,仅受到对应轻纪律处分;仇某明被指涉及 4.5 万元相关款项问题,却仅退还 3 万元,剩余款项既未被追缴,也未被追究其他相关责任。此外,顾某国还提及,案件办理期间曾出现他人说情、对其施加压力的情况,直接导致举报核查进程明显拖延,而相关条例明确严禁干预执纪办案、严禁对违纪行为降格处理,他认为此次处置的反馈时效与处置力度均和规定要求存在较大差距。
自身受严重警告处分 程序与事实认定均存争议
就在举报事项迟迟没有完整结果的同时,顾某国自身也收到了处分决定。2025 年 9 月,大丰区纪律部门对其作出严重警告处分,认定其存在 “利用职权影响让他人代付亲属社保费用” 的违纪行为。对此,顾某国明确提出异议并已依规申诉,争议主要聚焦在程序和事实两大层面。
顾某国表示,该案件于 2024 年 12 月正式立案,他全程积极配合完成核查工作,但处分决定却延迟至 2025 年 9 月 20 日才生效,这一时间安排明显不符合常规执纪办案流程。同时,他还反映调查期间曾遭遇不当沟通,有工作人员以 “可能影响其子工作” 为由进行言语施压,此举既不符合纪律相关规定,也对其合法行使申辩权利造成了不利影响。
在事实认定上,顾某国也有诸多辩解。他称亲属社保事宜虽与中凯物业存在业务关联,但整个过程中他并未从中谋取任何个人私利,相关费用的处置流程也完全符合规范,“利用职权代付社保费用” 的认定缺乏完整证据链支撑,且涉事相关费用已交由主管部门妥善处理,并未达到执纪工作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的基本要求。
他还补充了关键细节:案涉费用本应由实际受益人 —— 已与他分手 8 年的前事实婚姻对象季某某负责退还,当初为平息事态,他才将钱款交给区城管局相关领导(后由城管局转交大丰纪律相关部门),且城管局领导曾转达纪律部门 “最多给予警告处分” 的说法,可最终他却被给予了更重的严重警告处分。其核心疑点有二:一是自己并未直接向纪律部门交款,处分的理由不够充分;二是该笔钱款应向实际受益人追缴,而非由他承担退还责任。
事件折射基层监管与执纪待完善之处
除了个人遭遇的争议,顾某国认为这起事件还暴露出基层日常监管与执纪工作中的一些薄弱点,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
人事监管漏洞:按《会计法》相关要求,会计人员需持证上岗,但仇某明不仅无证上岗,还顺利晋升为财务科负责人,且该问题长期未被发现和查处,人事审核与日常监督环节存在明显疏漏;
工程财务监管不足:《招标投标法》明确要求招投标需做到公开公平,禁止内定项目与利益输送,可举报中提及的仇某勇在工程招投标、设备采购中存在的不当操作,以及仇某明私自调整员工薪资的问题,均未得到及时制止,监管机制在实际执行中存在短板;
处置公平性与公开性存疑:他自己因相关事宜被给予严重警告的重处分,而其举报的多名违规人员却仅受到较轻处理,处置尺度存在明显差异;同时涉公共利益的调查结果未对外公开,导致公众与举报人难以进行有效监督。
申诉已提交 当事人盼依规获公正处置
截至目前,顾某国已就处分提出申诉,但此前反映的环卫系统相关问题,仍未获得正式、完整的调查结论反馈。
这起事件已远超个人维权的范畴:一方面,处分对顾某国个人名誉造成影响,其合法反映权与相关权益未得到充分保障;另一方面,事件在执纪程序合规性、反映事项处理及时性等方面的争议,也引发公众对基层纪检监察工作规范性的关注。
公众呼吁相关主管部门应依规彻查此次事件中的各类合规性问题,及时向社会公开调查结果与处置依据,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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