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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和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的通告

太政〔2025〕37号

为进一步改善全县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据《阜阳市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管理条例》要求,现就全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工作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区域

(一)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

城关镇、开发区、旧县镇、大新镇、赵集乡、关集镇、胡总镇、肖口镇、郭庙镇、双浮镇、高庙镇、税镇镇辖区内,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除上述禁止燃放区域外,下列场所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国家机关;

2.文物保护单位;

3.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4.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及周边一百米范围内;

5.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6.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教育机构;

7.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设施;

8.宗教祭祀、殡仪馆、公墓等公共祭扫场所;

9.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

10.旅游景区、林场、公园、绿地、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11.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地;

1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二)大盘香禁止燃烧区域

太和县全区域全年禁止燃烧大盘香。

二、管理要求

1.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全县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

2.销售环节管控:禁止燃放区域内,不得设置烟花爆竹和大盘香销售网点,禁止销售相关产品。

3.属地管理与职责分工:

县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全县燃放管理工作,监督相关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内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燃放管理宣传、教育等工作,及时劝阻违反规定的燃放行为,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执法活动;

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运输以及违反规定燃放的行为;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的行为;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非法经营大盘香的行为;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违反规定燃烧大盘香的行为;

生态环境、文旅、住建、商务、交通运输、财政、民政、教育、气象等部门按职责做好协同管理工作。

4.违规处置与责任追究: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阜阳市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置并追究相应责任。

5.社会监督与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本通告有关规定,发现违规行为可劝阻或举报。举报电话:

公安机关:110

城市管理局:0558-8627976

市场监管局:0558-8624646

应急管理局:0558-8610291。

本通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太和县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5日

来源:太和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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