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绕本案争议焦点、原告的诉讼请求及被告保险公司提出的抗辩,我们秉持事实与法律,发表以下辩论意见,恳请法庭采纳:
一、关于本案的基本事实与责任认定:事实清楚,责任明确,被告陈某某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本案是一起因机动车驾驶不当引发的典型交通事故。2024年12月8日,被告陈某某驾驶车辆在转弯时未确保安全,与原告所乘坐的摩托车发生碰撞,该事实已由xxx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予以确认。该认定书程序合法、事实清楚、定责准确,明确认定被告陈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文某某甲无责任。这一责任划分是本案所有赔偿请求权的基础,我方对此无异议,并请求法庭依法予以确认。
二、关于原告的损失计算:各项诉请于法有据、计算合理,应予以全额支持
原告因本次事故遭受了严重的身体伤害与精神痛苦,并产生了相应的经济损失。我方主张的各项赔偿项目及金额,均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计算,具有充分的事实与法律依据。
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原告提交的医疗票据、费用清单、医嘱及购买人血白蛋白的发票,真实、合法、关联,完整反映了其为治疗伤情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与营养费的计算标准符合本地区司法实践,旨在补偿原告在治疗期间的必要生活支出与身体恢复所需。
护理费:根据具有法定资质的xxx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原告的护理期为30日。我方参照本地护工市场标准主张护理费,合情合理。该项费用系原告因丧失自理能力而产生的必要开销,依法应予支持。
残疾赔偿金:这是本案的核心赔偿项目。鉴定机构评定原告构成九级伤残,该结论是专业、客观的。原告在定残时已满17周岁,依法应按20年计算赔偿年限。计算标准采用法庭辩论终结前最新公布的xx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数据(61629元/年),符合法律规定,旨在弥补原告因残疾导致的未来劳动能力减损和收入下降。我方计算方式合法、准确。
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次事故给年仅17岁的原告造成了严重的身体创伤和精神打击,其面部颌骨骨折、颅底骨折等伤情及后续的伤残后果,必然对其身心健康、学业生活及未来成长造成长期负面影响。主张14000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对原告所受精神痛苦的必要抚慰,金额合理适度。
交通费、鉴定费:交通费是原告及其必要陪护人员实际支出的、与就医地点和时间相符的合理费用。鉴定费是原告为明确伤残等级这一核心赔偿依据而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依法应由侵权方承担。
三、关于被告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应在各自保险限额内承担先行、足额赔付责任
本案肇事车辆已依法投保交强险及200万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赔偿责任顺序明确:先由交强险赔付,不足部分由商业三者险赔付。
对被告xx分公司(交强险承保公司):其应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0元)和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0000元)内,对原告的相应损失承担无条件的先行赔付责任。
对被告xxx分公司(商业三者险承保公司):其作为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对于超过交强险各分项限额的所有原告合理损失,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在200万元的责任限额内承担100%的赔付责任。其提出的重新鉴定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庭已审查并驳回),不能成为其减免责任的抗辩理由。
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适用明确。原告作为无辜的受害者,其合法权益应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我们恳请法庭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两家被告保险公司在其保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赔付责任,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抚慰受害人及其家庭,彰显法律的尊严与温度。辩论意见发表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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