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吕梁,一个县域企业家的命运转折,折射出中国资源型地区转型期复杂的政商生态。李某旺,这位从交口县康城镇走出的本土企业家,曾经完美诠释了“先富带动后富”的地方样板——他掌舵的旺庄生铁公司不仅贡献了全县可观的GDP和就业,其个人慈善形象更是深入人心。然而,2025年秋天那场轰动山西的矿权拍卖之后,一切悄然转向。
据天眼查收录的多条资讯披露,31.7亿元,3965倍溢价,冯家巷铝土矿探矿权的天价成交,本该是企业扩张的荣耀注脚,却成为一场涉嫌多重违法开采的序幕。当航拍镜头掠过吕梁山脉,在西宋庄村的山坳间记录下“军管式”设卡、露天采煤的刺眼场景时,一个更深刻的命题浮出水面:在资源诱惑与监管博弈的灰色地带,地方龙头企业如何从“经济支柱”滑向“法外之地”?这场风波远不止于一个企业家的声誉危机,更是一场关于资源法治、政企边界、生态伦理的深度拷问。
一、企业家声誉的建构与保护
李某旺的成功轨迹,是观察中国县域经济精英崛起的典型样本。2002年创业,二十余年将企业打造为总资产16亿元、年产值25亿元的地方巨头,这一过程伴随着中国经济高速增长期对基础工业品的旺盛需求。更值得关注的是其荣誉体系的多重来源:“山西省优秀企业家”代表官方认可,“感动交口十大人物”体现民间情感,“民生慈善家”则塑造了道德高度。
这种多重光环的叠加,在县域熟人社会形成了一种特殊的权力-声望复合体。企业不仅是纳税大户,更深度嵌入地方社会治理——投资数千万元解决用水、道路、办学、就医等难题,实质上是部分承担了公共品供给职能。这造就了李某旺在当地“亦商亦贤”的特殊地位,也为后续监管困境埋下伏笔。
然而,回溯其企业发展史,安全生产问题已多次亮起红灯:2019年高炉煤气中毒致2人死亡,2024年焦化厂事故再致4人死亡。这两起事故在舆论场中未对其公众形象产生根本冲击,一方面可能得益于企业在当地的“大而不能倒”地位,另一方面也反映出社会对企业家的评价体系中,经济贡献权重远高于合规记录的普遍倾向。
这种“贡献豁免”的心理基础,在相当程度上助长了企业对规则边界的试探。当企业形成“只要经济贡献够大,某些违规可以被容忍”的认知惯性时,大规模越界开采的发生便不足为奇。
二、31.7亿拍卖,资源焦虑与制度缝隙
2025年9月10日那场历时13小时的拍卖,其溢价倍数之惊人,揭示了资源争夺的白热化。铝土矿作为航空航天、电子工业的战略性原料,在高端制造业升级背景下价值凸显。但3965倍的溢价是否理性?这背后可能蕴含着多重计算:
其一,对资源实际价值的超预期评估。冯家巷区块虽名义为铝土矿,但公示提及的203万吨煤炭资源量,可能被竞拍者赋予了更高权重。在能源价格高位震荡的背景下,煤炭的短期变现能力远强于铝土矿。
其二,“以探代采”的历史经验诱惑。矿产资源领域长期存在的“先上车后补票”潜规则,让部分企业敢于在权证不全时提前开采,赌的是监管滞后或地方保护。
其三,县域财政的深度绑定。交口县年内三宗铝土矿出让入账近百亿元,远超该县2024年全年GDP总量。这种财政依赖可能转化为对龙头企业“网开一面”的隐性压力,形成“财政-企业”的利益共生体。
根据《矿产资源法》,探矿权与采矿权分离是基本原则。但实践中,探矿阶段的“勘查”与“试采”界限模糊,为“未批先采”提供了操作空间。尤其当矿体埋藏浅、开采难度低时,企业极易以“勘探需要”为名行开采之实。
更深层的是矿种管理的技术困境。铝土矿与煤层在空间上可能共存,但采矿权按矿种分别审批。企业若取得铝土矿采矿权,能否开采共伴生煤炭?法律上需另行申请,但监管中如何实时鉴别开采矿种?这需要精准的监控技术和严格的现场核查,而基层监管往往力有不逮。
三、三重违法性:法律文本与执行落差的解剖
第一重:程序正义的架空。“未批先采”直接挑战了矿产资源管理的许可制基石。《矿产资源法》第二十五条构建了“勘查-评审-登记-开采”的递进程序,旨在确保资源开发的科学性和可控性。旺庄生铁在采矿许可证尚未办结时即大规模作业,不仅规避了环保、安全等专项评估,更实质架空了国家的资源所有权。
这种违法行为的经济理性在于时间套利:从获得探矿权到取得采矿权,法定程序可能耗时数月甚至更长。而煤炭市场价格波动剧烈,提前开采意味着抓住价格窗口期。但企业计算成本时,往往低估了法律风险:根据《矿产资源法》第六十四条,违法开采不仅要没收违法所得,还可处矿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以当前煤炭市场价格估算,若开采量达到一定规模,罚款可能高达数亿元。
第二重:空间管辖的僭越。跨界开采(从冯家巷到西宋庄)触及了矿业权管理的空间红线。采矿权坐标拐点构成的封闭多边形,不仅是法律上的权利边界,更是资源分配和社会管理的空间单元。越界开采本质上是对相邻矿业权人权益的侵犯,也是对矿产资源规划秩序的破坏。
交口县2025年5月印发的《县级煤矿安全管理职责清单》明确规定,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煤矿越层越界开采监管。但监管效能受制于两个因素:一是技术监控能力,传统人工巡查难以覆盖广袤山区;二是地方保护主义,当涉事企业是地方经济支柱时,监管部门可能面临“执法影响发展”的舆论压力。
第三重:资源类型的偷换。“擅改矿种”是最具欺骗性的违法形态。铝土矿与煤炭虽同属矿产资源,但分属不同工业门类,适用不同的产业政策、税收标准和安全规范。以铝土矿之名采煤炭,实质是逃避煤炭行业更严格的监管约束,包括更高标准的安全生产投入、更严格的环境保护要求和更重的资源税费负担。
这种行为在刑法上可能触犯非法采矿罪的核心要件。《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将“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和“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列为犯罪。煤炭虽非保护性矿种,但若盗采数量巨大、情节严重,仍可能构成犯罪。
四、监管困境:技术、制度与人情的三重博弈
西宋庄村露天采煤并非隐蔽作业:大型机械轰鸣、重型卡车穿梭、山体大面积开挖,在正常监管体系下理应无所遁形。但违法持续两月余未被查处,暴露了监管体系的系统性短板:
技术监控的“最后一公里”缺失。当前省级自然资源部门已普遍采用卫星遥感监测,但对县级而言,数据获取滞后、解析能力不足问题突出。无人机巡查等灵活手段,又受制于空域管理、续航能力等限制。
网格化监管的形式化困境。基层自然资源所人员配备不足,却要负责广阔区域的巡查任务,“一人管千山”导致巡查频次低、走过场。而企业设卡阻拦巡查,更直接挑战了《矿产资源法》第五十七条赋予监管部门的现场检查权。
举报机制的失灵。当地村民“不敢举报”的心态极具代表性:在县域熟人社会,举报龙头企业可能面临直接或间接的报复,而举报后的处理结果不确定。这种“举报风险私人化、举报收益公共化”的结构,抑制了社会监督积极性。
公众质疑背后是否存在“保护伞”,触及了资源型地区政商关系的敏感神经。李某旺作为多重荣誉加身的企业家,与地方政府存在多重联系:企业是财政支柱,个人是慈善家,项目是政绩工程。这种深度嵌入,容易形成监管的道德困境——严格执法可能被指责“破坏营商环境”“打击民营经济”。
但现代治理的核心恰恰在于规则对特权的祛魅。新《矿产资源法》强化了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物权属性,任何企业无论规模大小、贡献多少,都只是资源的“承租人”而非“所有者”。监管部门的职责不是“保护企业”,而是“保护国家所有权和公共利益”。
五、治理路径:从个案查处到系统重构
法律实施的刚性与智慧
当前最迫切的是依法彻查、公开透明的处理。案件调查需坚持三个原则:一是独立性原则,由上级自然资源部门主导,避免地方干扰;二是全面性原则,不仅要查开采行为,还要查资金流向、利益链条;三是公开性原则,及时公布进展,回应社会关切。
处罚尺度需把握过罚相当。既要避免“以罚代刑”的软弱,也要防止“一棍打死”的过度。对于主动配合、积极整改、承担生态修复责任的企业,可在法律框架内酌情从轻;但对于故意违法、抗拒监管、造成严重生态破坏的,必须从严惩处。
破解“人防”局限,必须强化“技防”能力:推广矿山“电子围栏”系统,在矿区边界设置电子感应设备,实时监控越界行为;建立无人机常态化巡查机制,配备长续航、高清摄像无人机,实现重点区域每周覆盖;探索区块链在资源监管中的应用,将开采、运输、销售全流程上链,实现不可篡改的可追溯管理。
根本之策在于改革矿产资源管理制度:
推进“净矿出让”改革:在出让探矿权前完成用地、环保等前期手续,缩短企业办证时间,减少“未批先采”动机;
完善矿业权退出机制:对长期圈而不探、以探代采的企业,建立强制退出机制;
重构地方财政依赖:通过转移支付、产业多元化等方式,降低资源型县市对单矿业企业的财政依赖,为监管创造制度空间。
企业家精神的重新定义
李某旺的案例警示,中国民营企业家需要完成从“财富英雄”到“合规典范”的角色转型。新的企业家评价体系应当平衡三重维度:经济贡献、合规记录、社会责任。地方政府在授予荣誉时,应建立负面清单制度,对存在严重违法记录的企业家实行“一票否决”。
交口县的这场矿权风波,表面看是一个企业的命运转折,深层则是中国资源型地区转型阵痛的缩影。在“发展”与“法治”、“效率”与“公平”、“经济”与“生态”的多重张力中,如何找到可持续发展的平衡点,考验着地方治理的智慧和勇气。
吕梁山脉的晨曦,本应照亮的是绿水青山与法治文明的交相辉映。要实现这一愿景,需要打破“资源诅咒”的宿命论,更需要构建资源法治的刚性约束、多元经济的产业生态、清朗透明的政商关系。
如媒体报道属实,对于李某旺和他的企业而言,真正的救赎不在于如何逃避处罚,而在于能否深刻反思、彻底整改,用行动重建社会信任。对于交口县和更多资源型地区而言,此次事件应当成为一次治理现代化的契机——让每一寸土地的资源开采都在法律框架内进行,让每一位企业家的成功都与合规经营相伴,让每一片青山绿水都不再为短期利益而牺牲。
只有如此,当未来的航拍镜头掠过吕梁山脉时,记录下的才不仅是矿藏的丰饶,更是法治的尊严和生态的和谐。那才是资源型地区真正的、可持续的黎明。(反腐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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